案件播報|日照一幼兒園校車重大交通事故案宣判!

近日,東港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一幼兒園校車發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1名幼兒死亡12名幼兒受傷案,經東港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兩名被告人潘某民、李某蘭均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八個月,緩刑二年。


案情回顧

2018年3月21日16時許,被告人潘某民駕駛魯LRB6XX號牌小型普通客車,由南向北行駛至613省道與日照市東港區杏坊村路口處時,與另一輛沿613省道由西向東行駛的重型半掛貨車相撞,致魯LRB6XX號牌小型普通客車乘車人1名幼兒死亡,12名幼兒輕傷。被告人潘某民負該事故的主要責任。經查,被告人潘某民駕駛的魯LRB6XX號牌小型普通客車系日照市東港區某幼兒園校車,車輛所有人系該園園長李某蘭,被告人潘某民、李某蘭在未辦理相關校車手續的情況下,違規改裝該車輛,並超員駕駛,事故發生時,該車輛乘載14人(核定載客7人)。

東港區檢察院經審查認為被告人潘某民駕駛機動車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多人受傷;被告人李某蘭明知車輛改裝、超員載客仍指使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二人的行為均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向東港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東港區人民法院經依法審理,採納了全部指控意見,對兩名被告人依法做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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