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播报|日照一幼儿园校车重大交通事故案宣判!

近日,东港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幼儿园校车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1名幼儿死亡12名幼儿受伤案,经东港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两名被告人潘某民、李某兰均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缓刑二年。


案情回顾

2018年3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潘某民驾驶鲁LRB6XX号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613省道与日照市东港区杏坊村路口处时,与另一辆沿613省道由西向东行驶的重型半挂货车相撞,致鲁LRB6XX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1名幼儿死亡,12名幼儿轻伤。被告人潘某民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查,被告人潘某民驾驶的鲁LRB6XX号牌小型普通客车系日照市东港区某幼儿园校车,车辆所有人系该园园长李某兰,被告人潘某民、李某兰在未办理相关校车手续的情况下,违规改装该车辆,并超员驾驶,事故发生时,该车辆乘载14人(核定载客7人)。

东港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潘某民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被告人李某兰明知车辆改装、超员载客仍指使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二人的行为均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向东港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东港区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采纳了全部指控意见,对两名被告人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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