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合同主體變更不需貼花,很多財務人還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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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業的日常經營活動中,常常以合同的形式約束雙方的交易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中列舉的應稅合同需繳納印花稅大家沒有爭議,但有一類特殊情況的合同要不要交印花稅,一直困惑著納稅人,我們一起來研究學習一下吧!

一、困惑問題

房地產公司甲與建築公司乙簽訂了一個項目,項目為建造5棟樓的主體總承包工程,在合同簽訂時,雙方已按規定繳納了印花稅,後續由特殊原因,工程未開始甲公司要求把乙公司更換為其它公司丙,三方協商一致同意,新合同主體進行了變更,變更後為房地產公

司甲與建築公司丙簽訂新合同,原合同其他條款權利義務不變,問甲公司是否還需要就變更主體後的新合同再交一次印花稅呢?

二、解析政策應用

這種合同主體變更不需貼花,很多財務人還不知道!

1. 不兌現或不按期兌現的合同,是否貼花?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地字〔1988〕25號)第七個問題解讀:不兌現或不按期兌現的合同,是否貼花?依照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合同簽訂時即應貼花,履行完稅手續。 2.哪類合同主體變更後,可不再交印花稅?

依據財稅〔2003〕183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第二條規定,關於各類應稅合同的印花稅企業改制前簽訂但尚未履行完的各類應稅合同,改制後需要變更執行主體的,對僅改變執行主體、其餘條款未作變動且改制前已貼花的,不再貼花。

三、結論

1、例題中,房地產公司甲與建築公司乙簽訂的合同,後續變更為甲與丙簽訂了新合同,主體變更後的新合同,不屬於因改制原因未履行完的合同,不能享受不予貼花的優惠;

2、原合同應屬於合同未兌現或能否按期兌現的合同,應按照規定貼花;

3、新合同按印花稅條例規定的應稅施工合同繳納印花稅,新合同不能以原合交過印花稅而免除新合同的印花稅交納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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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還應注意一種特殊情況,如果剛簽了合同,還未來得及交印花稅就及時變更了合同主體並簽了新合同,新合同則不需要交印花稅。

實務中,有些合同金額也較大,後續更換合同主體,企業會多承擔一部分印花稅,合同主體儘量前期考慮周全,另外也需注意印花稅輕稅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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