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遺囑?取消公證遺囑效力優先?《民法典分編(草案)》中與你息息相關的規定你了解嗎?

民法典編纂是對改革開放四十年來法治成果的一次歷史性總結,是我國民法發展歷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的一件大事。其中有哪些

新規,有什麼亮點

中華遺囑庫管委會主任陳凱接受媒體採訪,對《民法典分編(草案)》中與財產繼承相關的規定進行了解讀。

《繼承法》自1985年頒佈實施以來,30多年來對社會生活和社會意識產生了深遠影響,主要體現在兩點上:

第一,遺囑認知得到普及,老百姓立遺囑的比例雖然不大,但大都理解遺囑的概念和法律意義,知道有遺囑就按遺囑辦理,沒有遺囑就按法定繼承辦理。

第二,遺囑自由理念深入人心。老百姓普遍接受了遺囑自由理念,即老百姓對自己的合法財產有完全的自主權。

遺囑可以打印但暗藏玄機

此次草案增加了打印遺囑的規定。

打印遺囑是否有效,一直是民間和官方對遺囑問題在認知上的一大偏差。從最高人民法院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查詢的結果來看,打印遺囑大多被認定為無效。

為什麼打印遺囑會無效?是這樣的,遺囑是一種要式法律行為,遺囑形式由法律規定,公民不可自由設定遺囑形式,因此即使遺囑是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但只要製作方法不符合法律規定,遺囑仍然是無效的。

同時,《繼承法》之所以未規定打印遺囑,另一個重要原因是1985年制定繼承法時,漢字打印機尚未面世,立法者也無法預見今天書寫習慣已經發生了深刻變化,一般人更傾向於採用打印方式而不是手寫方式製作正式文件。

草案規定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名見證人在場見證,並且立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每頁上簽名寫日期。這一規定確立了打印遺囑的合法性,同時也保證了打印遺囑的嚴謹性。

但是,打印遺囑上僅有當事人手寫的簽名和日期,增加了遺囑的鑑定難度,在見證人串通的情況下,要想鑑定出打印遺囑的真偽,幾乎是一件不可能完成的任務。

備受矚目的香港龔如心世紀爭產案中,龔如心丈夫王德輝的遺囑就是以打印遺囑加本人簽名的方式形成的,該簽名是否真實成為了案件爭議焦點,雙方對此進行了長達七年的訴訟,形成了結論截然相反的兩份鑑定報告,引起軒然大波。

中華遺囑庫管委會主任陳凱律師認為,有必要區分見證人是公民個人還是專業遺囑服務機構。公民個人擔任打印遺囑的見證人,不但使串通偽造的遺囑難以鑑定,而且還會因為見證人死亡、失蹤或拒絕出庭作證等情況,導致法律上對遺囑認定出現新的難題。

因此,陳凱建議在有多份打印遺囑出現的情況下,對居委會、村委會和老年人組織等,以及公證處、律師事務所和中華遺囑庫等遺囑服務機構擔任見證人所形成的打印遺囑,應當優先於公民個人擔任見證人所形成的打印遺囑。

取消公證遺囑效力優先,大大提高便利性


案例:

家住北京的李先生最近遇到一件煩心事,父親十幾年前立了一份公證遺囑,指定遺產歸李先生的哥哥繼承。但幾年前哥哥不幸生病去世了,這些年來父親的生活一直是李先生照顧。恰逢房子拆遷,父親獲得了兩套拆遷安置房,於是想重新立一份遺囑,一套給李先生,一套給哥哥的兩個子女。

李先生諮詢律師得知,如果父親要想重新立遺囑,必須重新訂立公證遺囑或撤銷原來的公證遺囑,否則父親手寫的遺囑不受法律承認,原因是《繼承法》規定公證遺囑效力優先。

李先生諮詢公證處得知,想要撤銷原來的公證遺囑,需要找到原公證遺囑的檔案,這需要時間。而且,如果父親想要重新立公證遺囑的話,得等到拆遷安置房的房產證下發以後,才能辦理。

看著父親日漸衰老,李先生擔心父親去世前如果房產證還沒下來,今後自己繼承父親的房產就很麻煩了。


從《民法典分編(草案)》草案看,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被取消。如果草案通過,李先生的擔心就不會出現。

中華遺囑庫管委會主任陳凱律師認為,《繼承法》當年之所以規定公證遺囑效力優先,是因為1985年繼承法頒佈時的特殊社會背景決定的。當時法律服務行業剛剛起步,還沒有出現專門的遺囑服務機構,因此在當時規定公證遺囑效力優先有利於鼓勵老百姓到公證處立規範的遺囑,具有積極意義。但30多年過去了,一方面老百姓的遺囑服務需求越來越大,光靠公證機構可能無法滿足這些需求;另一方面,像中華遺囑庫這類專門的遺囑服務機構逐漸出現,取消公證遺囑效力優先方便老百姓更加便利地得到遺囑服務。

再婚老人可通過立遺囑為配偶設立居住權


案例:

王大爺十年前老伴去世了,王大爺經人介紹與比自己年輕十歲的李女士再婚,老倆口婚後感情很好,李女士對王大爺的生活也照顧有加。

但近些年來,對家中的房子怎麼處理,成為了王大爺的一塊心病。李女士有兩個兒子,當初極力反對王大爺和李女士再婚,兩人的婚事曾經一度因此擱淺,王大爺和李女士再婚後,一家人來往也不多。

王大爺一方面希望自己百年以後把房子留給李女士居住,不希望將來自己的子女和李女士爭奪財產,但對李女士百年之後房子的歸屬,還是希望由自己的子女而不是李女士的子女繼承。

王大爺諮詢律師得知,自己的心願不一定能實現。因為如果把房子留給李女士,則房子的產權歸李女士所有,屆時李女士把房子賣掉或轉贈他人,或寫遺囑把房子留給自己的子女而不是王大爺的子女,就不受王大爺控制了。


此次《民法典分編(草案)》則對居住權的規定很好地解決了這一難題。草案規定可以通過立遺囑設立居住權。

"這就意味著,房產在當事人去世後,可以由其指定的人居住,但居住權不能轉讓、繼承,因此居住人在世的時候可以居住,但在居住人去世後,房產的歸屬仍然由產權人控制。"陳凱認為,這極大地方便了老年人對自己權益的保護,既可以照顧配偶的生活,也維護了家庭財產的利益。

侄子外甥可以代位繼承


案例:

2016年,一位67歲天津獨居男子李某去世。生前默默無聞的他,去世後卻成了焦點,原因就在於他留下的70平米的平房該歸誰所有?

李某年輕時落下了殘疾,之後一直未婚和父母生活在一起。2005年父母去世,唯一的哥哥覺得這個弟弟可憐,去公證處簽署了放棄協議,把父母的房子給了李某。2014年,哥哥也去世了。李某便一直深居寡出,據鄰居反應,李某有時候三五天都不出門,兩年後李某去世。

然而事情還沒有結束,兩個月後李某的侄子找到居委會領取了死亡證明,前往公證處的房管局想要辦理過戶繼承叔叔的房子。

萬萬沒想到侄子得到的回覆卻是他沒有繼承資格,無奈侄子起訴至法院要求繼承。最終法院判決房屋為無主物,歸國家所有。


陳凱指出,隨著少子化時代的來臨,現實中常常會出現老人由侄子外甥照顧終老,按《繼承法》侄子外甥並非法定繼承人。如果老人生前沒有安排,當老人故去後,生後財產很可能會因為沒有法定繼承人而成為無主遺產。

"從社會實際出發,民法典關注遺囑繼承人範圍是大勢所趨。"陳凱說。此次《民法典分編(草案)》明確了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可以代為繼承,也就使得李某的遺產將來將不再成為無主物,其侄子可以代位繼承他的遺產。

無主財產收歸國有用於公益

對於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遺產的處理,目前的《繼承法》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也就說孤寡老人的遺產只能收歸國有。

中華遺囑庫管委會主任陳凱律師認為,按照現行法律,孤寡老人的遺產收歸國有後如何處置,法律上並沒明確指出。在實際操作時,就會出現很多尷尬的地方。"比如說,照顧孤寡老人多年的街道和居委會,他們無私幫助孤寡老人無可厚非,值得讚揚。但如果街道有很多孤寡老人,恐怕街道居委會也難以承受。"陳凱說。

陳凱指出,在《民法典分編(草案)》中,指出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於公益事業。這樣就為無主遺產收歸國有後的去處指明方向,"這可以算是此次修改繼承編的一大亮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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