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未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优先受偿权以合同解除日起算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倪志刚律师团队现有执业律师数十名,他们均来自于国内外知名法律院校,具备精湛的法律业务能力,确保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本团队深度耕耘的业务领域包括不良资产处置与清收、破产重整与清算、金融诉讼、房地产纠纷、公司纠纷及其他各类债权债务纠纷诉讼等,尤其擅长重大疑难案件的诉讼和执行。

【关注美猫律法,分享本文章,获赞10人以上,即可获取价值500元的线下面对面免费法律服务咨询一次~~~!!!赶快私信小编吧!!!】

工程未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优先受偿权以合同解除日起算

【美猫律法提示】

在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且不与承包人结算工程款的情况下,不宜将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视为竣工日期并作为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起始日期,而应当以合同解除日或合同终止日起算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

案例简介

一审: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池民三初字第00032号民事判决。

一审查明:华丰建设公司投标替克斯阀门公司的高科技阀门制造基地项目中标后,双方于2010年9月25日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替克斯阀门公司将其高科技阀门制造基地项目工程发包给华丰建设公司施工。补充条款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至完成工程量的85%,工程决算双方确认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决算款的95%,余下5%作为质量保证金。上述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华丰建设公司于2010年10月4日开始施工,后因设计变更及工程量增加等原因工期相应顺延。2011年12月24日,替克斯阀门公司将涉案工程正式投入使用。

截止至2012年8月24日替克斯阀门公司已支付工程款17555136.61元,涉案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华丰建设公司多次向替克斯阀门公司催要欠付工程款未果,遂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1、替克斯阀门公司支付工程款14332034.62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至款项付清日;2、确认华丰建设公司就上述全部款项对已完成工程的工程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诉讼费由替克斯阀门公司承担。

替克斯阀门公司提起反诉,请求判令:1、解除替克斯阀门公司与华丰建设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华丰建设公司立即向替克斯阀门公司递交已交付工程完整的竣工验收备案资料。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华丰建设公司主张的优先受偿权是否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本案涉案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但替克斯阀门公司已于2011年12月24日实际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故涉案工程的竣工日期应认定为2011年12月24日。华丰建设公司于2012年8月29日向该院起诉主张优先权,已经超过6个月的期限,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判决:一、解除华丰建设公司与替克斯阀门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不支持优先受偿权。

二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皖民四终字第00200号

华丰建设公司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称:华丰建设公司对案涉工程主张优先受偿权未超法定期限,一审判决驳回不符合法律规定。

替克斯阀门公司答辩称:3、无论是从工程投入使用之日或是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计算,华丰建设公司主张的优先受偿权均已超过6个月期限,一审判决不予支持正确。

二审法院认为:华丰建设公司主张优先受偿权是否超法定期限。对于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虽约定了竣工日期,但在施工过程中替克斯阀门公司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致工程延期,案涉工程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完工。在工程完工未经竣工验收情况下,替克斯阀门公司擅自进行了使用。鉴于本案没有实际竣工日期,原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将案涉工程转移占有之日作为竣工日期,认定华丰建设公司已超过优先权行使的法定期限。华丰建设公司上诉主张,其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应自双方合同解除之日起算。法院审查认为,由于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并非针对优先受偿权问题而作出,从立法目的看,主要是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发包人恶意拖欠工程竣工验收时间,以达到拖延支付工程款的违法目的而做出的惩罚性规定,原判以此作为华丰建设公司主张优先受偿权行使的起算时间,与通过设定优先权来保护施工人实现债权的立法目的相悖,系适用法律不当,法院予以纠正。替克斯阀门公司于2011年11月24日在案涉工程未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且使用后不与华丰建设公司进行工程款结算,拖欠工程款至今。在诉讼中,替克斯阀门公司反诉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华丰建设公司表示同意,故华丰建设公司上诉主张其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应自双方合同解除之日起算符合立法精神,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就替克斯阀门有限公司高科技阀门制造基地项目工程在替克斯阀门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3171458.94元范围内对该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点评:

在工程完工未经竣工验收情况下,发包方擅自使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将工程转移占有之日作为竣工日期,似乎可认定以发包方擅自使用之日为竣工日期。但是,如此认定优先受偿权行使的起算时间,当发包方在工程未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且使用后不与承包方进行工程款结算,长期拖欠工程款,不利于保护施工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精神,因发包人的原因,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时已经超出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的,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

如承包方依照《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便不会发生上述“没有实际竣工日期”的情形。

作者@陈功 律师

感谢关注公众号:美猫律法!我们将通过该公众号与您分享更多法律实务文章。您有任何相关法律问题都可以私信小编~【电话:021-61040057,邮箱:[email protected]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