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資陽法院發出本院首份人身安全保護令

紅網時刻益陽9月20日訊(通訊員 薛雲 記者 單仕平)“我要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9月19日,李某某訴劉某某離婚糾紛案原告當事人李某某向資陽區法院提出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

接到申請後,法院承辦法官立即著手進行審查,防止申請人李某某人身權益再次受到傷害。

據瞭解,本次訴訟前,被申請人劉某某多次毆打申請人李某某,申請人曾兩次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因考慮小孩及被申請人表示悔改等原因,申請人均已撤訴。但被申請人劉某某屢教不改,變本加厲,對李某某造成嚴重人身傷害,並使其感到恐懼。

經法院審查認為,申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能夠證實其存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可能,她的申請符合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條件。

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相關法律規定,資陽區法院發出了本院首份人身安全保護令,(2018)湘0902民保令1號裁定:禁止被申請人劉某某對李某某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請人劉某某騷擾、跟蹤李某某。

“希望更多的婦女能夠學會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敢於向家庭暴力說不。”法院承辦法官說。

下面我們就來了解一下人身安全保護令。

1.什麼是人身安全保護令?

人身安全保護令是一種民事強制措施,是人民法院為了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親屬的人身安全、確保婚姻案件訴訟程序的正常進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2.什麼情況可以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3.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形式?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

第二十五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由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居住地、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4.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條件是什麼?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二)有具體的請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

5.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時限要求和具體措施?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應當在七十二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

第二十九條規定,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三)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

(四)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6.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條規定,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不超過六個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護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撤銷、變更或者延長。

7.當事人對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不服的救濟途徑?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申請人對駁回申請不服或者被申請人對人身安全保護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複議期間不停止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執行。

8.人身安全保護令怎麼執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後,應當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有關組織。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執行,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協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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