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夫妻一方不知情,是否能認定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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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夫妻一方不知情,是否能認定夫妻共同債務

前言:

民間借貸中夫妻一方向債權人借錢後逾期不還,債權人通常會將另一方作為被告,起訴該筆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從而要求夫妻雙方共同償還。那麼如何區別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讓我們看以下的案例。

案情簡介:

鄭某與李某系夫妻關係。鄭某以投資缺乏資金週轉為由分別於2014年向錢某出具三份借據,借據上的借款人均為鄭某本人,三份借據總金額為295萬元。錢某於2013年至2014年通過銀行轉賬方式交付給鄭某214.65萬元,錢某主張上述銀行轉賬款項214.65萬元系支付本案借款本金,剩餘部分為現金交付。鄭某確認收到銀行轉賬交付的借款本金214.65萬元,但否認收到現金交付的借款本金。

當事人陳述:

鄭某訴稱,錢某提交三份借據及8張銀行流水主張295萬元民間借貸債權,事實上錢某隻轉賬給鄭某214.65萬元,餘下逾80萬元並沒有實際交付,故無法提供相應的交付憑證。鄭某為證實自己已償還部分款項向法庭提交了相應的銀行轉賬記錄,其雖然未出庭,但提交的證據足以證實還款198.5萬元的事實。

李某訴稱,本案所涉鉅額債務不是李某和鄭某夫妻作出的共同意思表示,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該筆債務用於李某同鄭某之間的夫妻生活。

錢某辯稱,鄭某向錢某借款295萬元事實,有借條、和銀行的交易流水為證,足以認定該借貸事實的存在。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的舉證責任應在於李某,但李某未提供相應的證據證實其與鄭某之間存在個人財產約定並且錢某知道該約定,顯然該筆存續於鄭某與李某夫妻關係期間的債務,李某應與再審申請人鄭某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民間借貸:夫妻一方不知情,是否能認定夫妻共同債務

法院裁判

法院認為,鄭某向錢某出具的三份借據總金額為295萬元。鄭某確認收到錢某轉賬交付的借款本金214.65萬元,但否認收到了剩餘的借款本金。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屬於實踐性合同,自出借人交付借款時生效。除銀行轉賬交付的214.65萬元外,錢某主張剩餘借款本金逾80萬元系交付現金,但未能舉證證明,且在本案再審中未能就該筆現金交付的時間、地點、款項來源等情況進行說明。根據本案現有證據僅能證明鄭某向錢某借款214.65萬元。關於鄭某主張其已歸還198.5萬元的問題,本案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鄭某就本案借款已還款198.5萬元。

本案三份借據均只有鄭某簽字,並沒有李某的簽字,且借款總額達295萬元,明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錢某在庭審時自認,鄭某向錢某借款295萬元都是用以投資房地產需要資金週轉為由,因此錢某對本案借款不是用於家庭日常生活是明知的。錢某在原審亦未能舉證證明本案借款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故本案借款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民間借貸:夫妻一方不知情,是否能認定夫妻共同債務

風險提醒:

1、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屬於實踐性合同,自出借人交付借款時生效。民間借貸儘量避免現金支付,因為現金支付很難證明,除非對方承認有收到款項,並就現金交付的時間、地點、款項來源等情況進行合理說明。

2、本案涉案金額為295萬元,明顯超過夫妻正常生活所需的開支,因此需要債權人證明夫妻另一方對該筆借款是明知的,或者該筆借款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生產經營。若債權人無法證明,則該筆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只能由債務人一方承擔還款責任。借款金額巨大,基本舉證責任落在債權人一方。

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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