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夫妻一方不知情,是否能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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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夫妻一方不知情,是否能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前言:

民间借贷中夫妻一方向债权人借钱后逾期不还,债权人通常会将另一方作为被告,起诉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从而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那么如何区别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让我们看以下的案例。

案情简介:

郑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郑某以投资缺乏资金周转为由分别于2014年向钱某出具三份借据,借据上的借款人均为郑某本人,三份借据总金额为295万元。钱某于2013年至2014年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付给郑某214.65万元,钱某主张上述银行转账款项214.65万元系支付本案借款本金,剩余部分为现金交付。郑某确认收到银行转账交付的借款本金214.65万元,但否认收到现金交付的借款本金。

当事人陈述:

郑某诉称,钱某提交三份借据及8张银行流水主张295万元民间借贷债权,事实上钱某只转账给郑某214.65万元,余下逾80万元并没有实际交付,故无法提供相应的交付凭证。郑某为证实自己已偿还部分款项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银行转账记录,其虽然未出庭,但提交的证据足以证实还款198.5万元的事实。

李某诉称,本案所涉巨额债务不是李某和郑某夫妻作出的共同意思表示,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笔债务用于李某同郑某之间的夫妻生活。

钱某辩称,郑某向钱某借款295万元事实,有借条、和银行的交易流水为证,足以认定该借贷事实的存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应在于李某,但李某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其与郑某之间存在个人财产约定并且钱某知道该约定,显然该笔存续于郑某与李某夫妻关系期间的债务,李某应与再审申请人郑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民间借贷:夫妻一方不知情,是否能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郑某向钱某出具的三份借据总金额为295万元。郑某确认收到钱某转账交付的借款本金214.65万元,但否认收到了剩余的借款本金。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自出借人交付借款时生效。除银行转账交付的214.65万元外,钱某主张剩余借款本金逾80万元系交付现金,但未能举证证明,且在本案再审中未能就该笔现金交付的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等情况进行说明。根据本案现有证据仅能证明郑某向钱某借款214.65万元。关于郑某主张其已归还198.5万元的问题,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郑某就本案借款已还款198.5万元。

本案三份借据均只有郑某签字,并没有李某的签字,且借款总额达295万元,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钱某在庭审时自认,郑某向钱某借款295万元都是用以投资房地产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因此钱某对本案借款不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是明知的。钱某在原审亦未能举证证明本案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本案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民间借贷:夫妻一方不知情,是否能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风险提醒:

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自出借人交付借款时生效。民间借贷尽量避免现金支付,因为现金支付很难证明,除非对方承认有收到款项,并就现金交付的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等情况进行合理说明。

2、本案涉案金额为295万元,明显超过夫妻正常生活所需的开支,因此需要债权人证明夫妻另一方对该笔借款是明知的,或者该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若债权人无法证明,则该笔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只能由债务人一方承担还款责任。借款金额巨大,基本举证责任落在债权人一方。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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