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稱「巧樂茲是我哥」 「李鬼」現在都那麼囂張嗎

近日,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侵害商標權案件,“巧茲茲”雪糕的生產者和銷售商被“巧樂茲”商標的所有人伊利集團告上了法庭。

2017年5月,內蒙古伊利公司在市場巡查中發現宜興某副食經營部銷售一種名為“巧茲茲”的雪糕,不但名稱相近,而且包裝設計也和伊利公司的名牌產品“巧樂茲”類似。在“巧茲茲”雪糕的包裝右側還標有“巧樂茲是我哥、香脆又美味”的廣告語,將“巧茲茲”雪糕塑造成了“巧樂茲”的“孿生兄弟”。

在經過現場購買並公證後,伊利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巧茲茲”雪糕的生產者河南商丘某冷凍食品有限公司及銷售者宜興某副食經營部立即停止侵權、消除影響並賠償經濟損失120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伊利公司生產的“巧樂茲”系列雪糕所獲得的各類榮譽稱號及進行的廣告宣傳表明,“巧樂茲”系列產品在行業內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已為相關的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知悉,屬知名商品。

被告公司在侵權商品包裝袋上使用的名稱、包裝、裝潢與伊利公司的“巧樂茲”產品構成近似,可以認定該公司明顯具有誤導公眾的主觀故意,其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構成不正當競爭。

其侵權行為涉及到相關公眾對產品來源的識別,以及對原被告商業關係的認識,故被告公司應立即停止侵權並消除影響。

副食經營部作為專門從事銷售該類產品的經營者,應當對其所銷售的產品盡到審查義務,其銷售上述侵權產品的行為進一步增加了侵權地域範圍,擴大侵權規模,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及商業道德,也構成不正當競爭,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根據商標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宜興法院最終判決商丘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與涉案“巧樂茲”產品相同或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在《中國質量報》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並賠償伊利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25萬元;判決副食經營部立即停止銷售涉案“巧茲茲”雪糕產品,並賠償伊利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1萬元。

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構成不正當競爭。

現實生活中,這種模仿標識和包裝的行為極易造成消費者誤認和混淆,不但嚴重侵害了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直接影響到市場經濟的良性有序發展。法官也提醒廣大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注意認準商標和生產商,謹防買到此類仿名牌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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