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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2日,河北省邯鄲市峰峰礦區法院依法公開審理了由峰峰礦區人民檢察院提起訴訟的被告楊某某涉嫌失火罪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2018年4月2日,被告人楊某某與妻子駕車來到峰峰礦區峰峰鎮滏嶺莊村山場上墳,在上墳燒紙過程中引燃墳地周邊荒草,進而引發山火,造成山場過火面積9.83公頃,燒燬未成林地側柏10863株。經礦區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燒燬標的於當時市價約85937元。
為了確保庭審效果,區法院採取刑事訴訟和民事公益訴訟合併審理的方式,利用多媒體示證,全方位向法庭展示了楊某某因涉嫌失火造成山場大面積毀損的事實。
公訴人就刑事部分進行舉證示證,認為應當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面對檢察機關的指控,被告人當庭悔過,表示願意承擔賠償林地損失的民事責任。
法院認為,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當庭宣判被告人楊某某犯失火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賠償恢復林地各項費用152082元。被告人表示接受判決結果,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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