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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2日,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由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被告杨某某涉嫌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8年4月2日,被告人杨某某与妻子驾车来到峰峰矿区峰峰镇滏岭庄村山场上坟,在上坟烧纸过程中引燃坟地周边荒草,进而引发山火,造成山场过火面积9.83公顷,烧毁未成林地侧柏10863株。经矿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烧毁标的于当时市价约85937元。
为了确保庭审效果,区法院采取刑事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合并审理的方式,利用多媒体示证,全方位向法庭展示了杨某某因涉嫌失火造成山场大面积毁损的事实。
公诉人就刑事部分进行举证示证,认为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面对检察机关的指控,被告人当庭悔过,表示愿意承担赔偿林地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当庭宣判被告人杨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赔偿恢复林地各项费用152082元。被告人表示接受判决结果,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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