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鐵再現霸座女事件始末,高鐵霸座現象該如何杜絕?

鄧小梵


如何對付霸座?

宋公明

最近以來,列車上霸座事件接連發生,說明這已不是偶然現象。多年來一些專家學者認為,人都是自私的,自私是人的本性 ,自私是社會發展的動力,因此人不為己天誅地滅的個人主義自私自利思想大肆氾濫,從2008年的範跑跑到現今的霸座男女,就是這種思潮氾濫的必然結果。而社會管理和法規制度對此缺乏思準備。所以當霸座事件發生時,當事列事員列車長和乘警都沒有經驗,成了銀樣蠟槍頭,而事後的處理,也是不得要領不疼不癢不能令公眾滿意。有人說,霸座的成本太低,所以會一再發生。而那些論文成堆著作等身的學者和平時在電視上無所不能無所不知的專家大腕們,一個個都不知躲哪去了,該出手時總是不出手,等事情過了放馬後炮來得個歡。

對霸座這種事,說大不大說小不小,看上去好象是深不得淺不得,似乎很難辦。其實只要真正出於公心敢於依法辦事,一切都能迎刃而解。列位看官且聽在下分析。

旅客購買了車票,就和運輸企業形成了合同關係。持對號入座車票的旅客,獲得了在指定座位就坐的權利,而承運方也有義務保證旅客獲得指定座位。另一方面,旅客也有義務服從承運方管理及時在指定座位就坐。雙方的民事權利和義務是相對應的。如果一方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的義務,那麼就構成違約,就要承擔違約的責任。不在自己的座位就坐而霸佔其他旅客的座位,是違約行為,不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利,也侵犯了社會公共秩序。經列車員和列車長勸告警告無效,又無正當理由,列車長就應當向霸座者宣告因對方違約終止和解除與其合同關係,同時上報公司予以確認生效。合同解除,就意味著霸座者已失去了乘坐該次列車的權利,也就無權在車上滯留。列車可以採取臨時停車的措施讓霸座者下車。或者在前方站停車讓其下車,因此所成一損失都要由霸座者承擔。權利要受權力的保護和制約,這就是權利和權力的區別。在我國,合法的契約受法律保護。如果霸座者仍然拒不下車,那麼就觸犯了國家法律,乘警就有權代表國家法律強制其下車。如果膽敢武力抗拒,那麼就構成了妨礙公務罪,乘警就有權動用警具採取強制措施,對其實行拘禁。在到達前方站後交警方進一步處理。其實如果敢於做到第一步,即解除合同關係,那後面的如果也就不至於發生了。如果這成為共識和制度,則霸座現象可以一舉杜絕。

當然,在下人微言輕,以上所說,專家學者們自然是不屑一顧的,那麼就讓我們等著看他們有什麼高招吧。

2018,9,22,


宋公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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