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舟山生態環境保護領域出台「嚴格執法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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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舟山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出台“严格执法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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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出臺生態環境保護領域

“嚴格執法十條”

重要 重要

近日,我市出臺生態環境保護領域“嚴格執法十條”。這是我市首次在生態環保執法領域出臺相關規定,是對環境違法行為“說不”的又一把“利劍”。

重要!舟山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出台“严格执法十条”

制定背景

市環保局聯合公安、檢察院、法院,在《環境保護法》及配套辦法、《水汙染防治法》、《大氣汙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基礎上,吸取和總結我市多年的環境執法工作經驗與教訓,借鑑先進地市的做法,制定出臺了生態環保領域“嚴格執法十條”。

重要!舟山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出台“严格执法十条”

劃 重 點

根據“十條”,對拒不改正違法排汙行為的,環保部門今後一律依法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違法排汙造成或可能造成嚴重汙染的,對排汙設施、設備一律依法實施查封或扣押;

排汙者阻礙執法、擅自損毀封條、變更查封狀態或者隱藏、轉移、變賣、啟用已查封的設施、設備的,一律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對超標排汙或超總量排汙的排汙者,一律依法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

重要!舟山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出台“严格执法十条”

“十條”也對全市環保部門日常環境監管執法提出了更嚴要求:

汙染源日常環境監管抽查一律實行“雙隨機”,重大環境違法案件一律掛牌督辦,對一年內兩次以上因同種違法排汙行為被環保部門處罰的違法者,一律從嚴從重處罰。

在重大活動的環境質量保障期間,排汙者仍發生環境違法行為的,或在重汙染天氣拒不執行當地人民政府責令停產、限產決定的,一律依法從重處罰;

對評優評先評價期限內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被市級以上環保部門掛牌督辦、被實施查封及扣押或停產整治、被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的排汙者,一律實施“環保一票否決”。

重要!舟山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出台“严格执法十条”

“十條”還對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作了硬性規定,存在“跑風漏氣”、監管不力、執法不嚴,甚至包庇、縱容環境違法行為的,一律嚴肅追究責任。

具體內容

重要!舟山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出台“严格执法十条”

舟山市生態環境保護領域嚴格執法十條

第一條對違法排汙受到罰款處罰並被責令改正,違法排汙者拒不改正的,一律依法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第二條違法排汙造成或可能造成嚴重汙染的,對排汙設施、設備一律依法實施查封或扣押。排汙者阻礙執法、擅自損毀封條、變更查封狀態或者隱藏、轉移、變賣、啟用已查封的設施、設備的,一律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條對超標排汙或超總量排汙的排汙者,一律依法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

第四條汙染源日常環境監管抽查一律實行“雙隨機”。

第五條重大環境違法案件一律掛牌督辦。

第六條對一年內兩次以上因同種違法排汙行為被環保部門處罰的,一律從嚴從重處罰。

第七條在重大活動的環境質量保障期間,排汙者仍發生環境違法行為的,或重汙染天氣拒不執行當地人民政府責令停產、限產決定的,一律依法從重處罰。

第八條對評優評先評價期限內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被市級以上環保部門掛牌督辦、被實施查封、扣押、停產整治、被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的排汙者,一律實施“環保一票否決”。

第九條 環境執法一律不準“跑風漏氣”,違反規定嚴肅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條對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存在監管不力、執法不嚴,甚至包庇、縱容環境違法行為的,一律嚴肅追究責任。

重要!舟山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出台“严格执法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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