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林業大講堂」北美大湖區的管理借鑑

北美大湖區的管理借鑑

主講專家: 北京林業大學教授 朱永傑

「世界林业大讲堂」北美大湖区的管理借鉴

一個普通湖或許我們能瞭解它,一個大湖容納了所有海洋的奧秘,還有更多的東西我們未必知道。

——《大湖生死》作者丹·厄根

北美的五大湖區(簡稱大湖區)對於加拿大和美國東中部的經濟和社會發展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在經歷了北美大開發以後,美國和加拿大政府經過協商建立了由湖區相關區域政府合作組成的國際湖區聯合委員會。在20世紀後期,通過簽訂《大湖憲章》形成合作共管的基本法律法規,簽訂《大湖契約》等,為湖區管理奠定了基本框架,並在此基礎上籤訂修復、保護、合理利用的各種協議,為實現大湖的科學管理建立了基本模式和工作方式,這樣的管理體系值得需要進行湖泊、水庫、水源涵養區可持續管理的國家和地區借鑑和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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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安大略湖泛舟

五大湖區

五大湖,也稱作北美大湖,位於北美洲的中東部,是加拿大-美國邊境一系列互相連接的淡水湖,是包括蘇必利爾、密歇根、休倫、伊利和安大略5個彼此相連湖泊的總稱,這些湖泊通過聖勞倫斯河與大西洋相連。

密歇根湖是唯一完全位於美國境內的大湖,其他湖泊形成了美國和加拿大之間的水界。這五大湖組成的總面積達24.56萬餘平方公里,是地球上面積最大的淡水湖群,按總體積計算,為2.26萬餘立方公里,是世界上第二大淡水湖群。

五大湖區是一個巨大的盆地,在14000年前的最後一次冰期結束時,因為冰川的消退,在盆地充滿了融水而形成湖泊,周圍有數不清的河流向湖區輸送淡水。這些湖泊分別由加拿大安大略省和美國密歇根、威斯康星、明尼蘇達、伊利諾斯、印第安納、俄亥俄、賓夕法尼亞和紐約州管轄。

大湖內約有3.5萬個島嶼,也稱之為“萬島之湖”。2009年,這些湖泊包含了北美84%的地表淡水,如果這些水均勻分佈在地球整個大陸的陸地面積上,深度將達到1.5米。在歷史上,湖區的供水與蒸發和聖勞倫斯河排水能夠始終保持平衡,使得五大湖的水位保持不變。20世紀初期開始,湖區的人口迅速增長,一直持續到今天。在20世紀後半期,由於修建運河,湖區的水消費量增大,導致湖水出現下降趨勢。密歇根湖的水位已經下降了1.8米。

在歷史上,聖勞倫斯航道和大湖水道使遠洋船隻可以到達湖區。然而,隨著大批量海洋運輸實行集裝箱船運輸,由於船體巨大,它們無法通過勞倫斯河上修建的船閘,故限制了大型集裝箱船到湖區的運輸。規模較小的散裝貨船可以在整個湖泊中行駛,並運往大西洋。

大湖也通過運河、伊利諾斯河和密西西比河連接到墨西哥灣,駁船可以從湖區直接南下到達加勒比海。另一條航道是通過伊利諾斯河、密西西比河、俄亥俄河,然後通過田納西水道,到達莫比爾灣。遊船也可以通過紐約的伊利運河和哈德遜河進出大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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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歇根湖畔的芝加哥

湖區自然概況

大湖區基本上屬於溼潤大陸性氣候,由於受到來自其他地區的氣團的不同影響,例如,來自北方的乾旱、寒冷的北極氣候系統,來自西方的溫和的太平洋氣團,以及來自南方和墨西哥灣的溫暖的、潮溼的熱帶氣候系統,導致大湖區在溫暖和潮溼的基本氣候環境下,局部會形成多樣劇烈的天氣現象。

大湖對地區天氣最著名的效應是冬季湖泊的降雪效應,這種效應會形成雪帶,在局部,當溫度稍高,潮溼的空氣通過較冷的陸地表面時,溼氣往往會產生密集的、大量的降雪。威斯康星州、密歇根州、俄亥俄州、賓夕法尼亞州和美國紐約以及加拿大安大略省都有雪帶。

平坦的大湖有助於增強風力,形成風暴,經常會形成陸地龍捲風。盛夏的大湖中,經常發生覆蓋廣大地區的強烈雷暴,這些風暴或雷暴會導致大片林木折斷,強烈時可以打碎城市建築物的玻璃。

由於湖區氣候溫暖溼潤,除水體之外,大部分地區被森林覆蓋,少部分地區偶爾也有大草原或草原入侵。但自從19世紀中後期,大面積的森林被採伐以後,城市化和農業利用已經改變了大湖的自然生態狀況。森林的減少,破壞了土壤的穩定,更多的樹木被衝入河床,與礫石一起造成河床淤積,洪水更加頻繁,影響了魚類的產卵地。

在21世紀初,蘇必利爾湖的海岸森林覆蓋率為91%,胡龍湖為68%,安大略湖為49%,密歇根湖為41%,伊利湖為21%,大多數森林已經轉化為第二或第三代次生林。大湖地區的原生生境和生態區包括:東部-北部-森林過渡、東部大湖低地森林、南部大湖森林、中部森林-草原過渡區、中西部森林-熱帶草原過渡、西部大湖森林、、比奇-楓樹林等。

根據美國和加拿大兩國的《大湖:環境地圖集和資源手冊》記載,在大湖中有150種不同的魚類。在1889年和1899年記錄收穫最大大湖魚類約6.7萬噸。據記載,至少有13個野生動物物種在歐洲人到來後滅絕,還有更多的物種受到威脅或瀕臨滅絕。

1801年,紐約立法機關發現有必要通過法規,減少大西洋鮭魚從伊利湖到它們產卵渠道的自然遷徙的障礙。19世紀初,加拿大政府發現有必要出臺類似的立法,禁止在安大略湖支流的河口使用堤壩和漁網,還通過了其他保護性立法,但由於大湖分屬兩國,執行起來仍然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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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湖中的運輸船

國際湖區聯合委員會

1909年,美國和加拿大政府成立了湖區管理國際聯合委員會這樣一個雙邊組織,旨在幫助預防和解決與邊界水使用和質量有關的爭端,並就與水資源有關的問題向加拿大和美國提供諮詢意見。

自20世紀後期以來,委員會定期討論在清理大湖的環境問題方面取得的進展,以及與商業和娛樂使用邊界河流和跨國河流有關的問題。它還主辦由當地公眾和社區團體及其他組織代表參加的圓桌討論會。該委員會負責提醒各國政府注意邊境地區新出現的問題。儘管它向加拿大和美國政府提出的建議不具有約束力,但通常會受到兩國政府的尊重和採納。在有特殊問題時,委員會指定一個工作隊提出報告或建議。

委員會由6名委員領導,每個國家3名。委員由加拿大政府和美國政府任命。該委員會在渥太華、華盛頓特區和安大略省的溫莎設有3個辦事處。溫莎大湖區域辦事處是根據大湖水質協議成立的,由美國和加拿大兩國的科學家和辦公輔助人員組成。

這個委員會的常設機構有:聖瑪麗-牛奶河地區指定官員、大湖研究主管理事會、大湖科學諮詢委員會、大湖水質委員會、保健專業人員諮詢委員會、大湖-聖勞倫斯河管理小組、國際哥倫比亞河管理局、國際庫特奈湖管理局、國際湖泊高級管理委員會、國際森林管理委員會、流域水質與森林研究小組、國際尼亞加拉管理局、國際奧索尤湖管理局、國際雨湖管理局、雨湖森林流域委員會、國際紅河董事會、國際源河委員會、國際聖克羅伊河流域委員會、國際安大略湖與聖勞倫斯河委員會。

湖區管理的幾個關鍵時期

隨著1978年《大湖水質協定》的簽署,來自加拿大安大略省和魁北克省以及美國伊利諾斯、印第安納、密歇根、明尼蘇達、紐約、俄亥俄、賓夕法尼亞和威斯康星州的政府和行政首長領導建立了大湖區的聖勞倫斯州長和總理會議機制,這個會議代表大湖湖區各地方政府行使湖區管理權,任務是尋求該地區的經濟發展和保護大湖之策。

1980年在國際聯合委員會的基礎上建立的大湖地區理事會,現在是州長和總理會議的秘書處。這個秘書處的主要職責是落實聖勞倫斯州長和總理會議達成的各項協議,原來國際聯合委員會的機構設置繼續保留。

1985年,聖勞倫斯州長和總理會議簽署了《大湖憲章》,作為這一地區的水資源管理協議。1986年,州長和總理會議簽署了有毒物質管制協議,由於這個協議,1989年成立了大湖保護基金。20世紀90年代,美國環境保護署發起了大湖水質倡議,這個倡議對其他湖泊的管理具有參考價值。1988年,加拿大的總督們簽署了大湖經濟發展協議,1990年,大湖地區理事會的旅遊推广部門在加拿大開設了第一個國際貿易辦事處,此後,在巴西、智利、墨西哥、南非、澳大利亞、印度、英國、德國和中國開設了貿易辦事處。2003年,根據美國總統的行政命令,大湖地區理事會確定了恢復和保護大湖的9個優先事項。

1989年由各州州長就大湖保護建立了以公共資本為基礎、私人經營的大湖保護基金。這個基金由州長和總理會議創建,由各州或省一次性投入公共資金作為股本,建立私營股份制的基金公司。根據規定,已支付其初始資本的州是當然的董事。這種公共資金投資、私人企業經營的公共資源“授權管理”體制能夠促使公共資金髮揮較高的效率。基金的收入用於兩個目的:測試改善大湖地區健康狀況的新行動,支持各州的大湖保護與管理優先事項。

政府為該基金提供的第一筆資金為8100萬美元。每個州都要根據其對大湖水的使用情況向該基金捐款。到2018年捐贈基金的收入已超過1億美元,支持了272個區域項目,為區域項目小組承付了8100萬美元。

因為北美的五大湖最重要的功能是向周邊區域的數千萬人提供飲用水,為了維護這一最重要的功能,毗鄰湖泊的州和省政府一致認為,對於湖區的水資源供應實行集體管理,為此應建立一個目標明確的具有約束力的區域框架協議。2005年,州長和總理會議簽署了《大湖契約》。這個契約的目的是科學管理和保護大湖區以及聖勞倫斯河流域的安全與可持續供水。這項契約得到了所有8個與大湖接壤州的州議會以及美國國會的批准,於2008年10月3日由時任總統布什簽署成為法律。在隨後的幾年裡,通過州長和總理會議達成了若干保護和管理協議。

美國人和加拿大人都擔心通過開鑿運河進行湖水改道的各種工程可能會對大湖的保護與管理產生不利影響。從大湖流域引水需要通過大湖委員會得到所有8個大湖州州長的批准。基於這樣的法律和相應的規定,任何一個州或省都不能單獨從事大湖用水的經營開發項目,因為大湖是所有人的。1998年,加拿大公司諾娃集團獲得安大略省的批准,每年提取60萬立方米的湖水加工成瓶裝水進行銷售。在當地公眾的強烈抗議下,該公司被迫放棄這項經營計劃。

2009年,時任美國總統奧巴馬發起了“大湖恢復計劃”,該計劃已經提供了超過20億美元的聯邦資金,以幫助實現大湖保護與管理的優先目標。

美國和加拿大兩個國家在20世紀70年代通過的大湖水質協議和相關法律都禁止將未經處理的汙水排入水中。主要城市對城市汙水必須進行二次處理,才可以排放。這樣的規定大大減少了上世紀70-80年代未經處理汙水的排放。2009年,湖區的國際聯合委員會總結了湖區水質的變化:“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減少廢水排放到大湖地區汙染的處理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城市汙水處理系統都實施了二次處理,事實證明監管制度是得力和成功的。”

主講專家簡介

朱永傑: 北京林業大學管理學教授,博士生導師;1986年留學美國,學習商業管理,有很強的英語交流能力;完成《中國溼地保護行動計劃》《大小興安嶺林區管理體制改革》等課題的研究;參與了全球環境基金、世界銀行等涉外項目管理專家諮詢工作;參與了天然林保護、京津風沙源治理、退耕還林等林業重點工程和國有林區改革及國有林場、自然保護區管理等諮詢工作和課題研究工作;著有《世界林業簡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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