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3年,判刑前在看守所待了3個月,會計入刑期嗎?

東友律師事務所


根據法律規定,因被拘留、逮捕而被關押在看守所內3個月,之後被法院判處3年有期徒刑,先前羈押的3個月是要被計入刑期的,也就是說犯罪分子只需再實際服刑2年9個月就能刑滿釋放了。

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有期徒刑是一種在一定期限以內剝奪罪犯人身自由的刑罰,而被羈押的看守所內也是被剝奪了人身自由。雖然逮捕和服刑的性質完全不同,但兩者在執行方式上是非常相似,所以將被關在看守所內時間計算在整個刑期以內並不違反“罪刑相適應”原則。

當然,除了有期徒刑以外,被判處管制、拘役兩種刑罰,先前羈押時間也要計入刑期。三種刑期的具體折抵方式如下:

  • 管制:羈押一日折抵刑期兩日
  • 拘役: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有期徒刑: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果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無期徒刑、死緩和死刑,那麼先前羈押時間就不能折抵刑期了,也沒有折抵的必要。


冰焰


會計入刑期的,只要在看守所關押一天,就可以折抵刑期一天。

罪犯在未經法院判決之前都是叫犯罪嫌疑人,根據法律的規定:任何人未經法院審判,不能宣告有罪或處以刑罰。對於罪犯的追究,一般都經過偵查、起訴、審判等程序,法院判決被告人刑罰是最後的程序。



但是有些罪犯案發後,為了防止其逃跑或者是案件難以執行,一般都會將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或者逮捕,並將其關押在看守所。

經過公安機關的偵查,再到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最後到人民法院才能夠判決。如果判決被告人無罪,可以當庭釋放;如果判決被告人有罪,那麼對於被告人就應當執行刑事處罰。

對那些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他們之前在看守所先行羈押的,判決書都會如此下表述:

一、被告人某某犯有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另外,如果被告人是被判處管制,那麼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就可以折抵刑期兩日。


法重情深


看守所是關押犯罪嫌疑人的強制執行機關,在犯罪嫌疑人沒有定罪之前都會在此關押一段時間,經過公安機關調查取證、檢查機關審查起訴、法院審判定罪這些法律程序後,判死刑立即執行的直接拉上刑場執行槍決、判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分配到相關監獄執行刑期(無罪的當然適當回家),這裡就涉及到一個問題,即走法律程序這段待在看守所的算不算刑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罰第四十四條規定【拘役刑期的計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從判決之日起計算;判決之日起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條【有期徒刑刑期的計算與抵扣】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一日。

除了無期徒刑、死刑在看守所期間不折抵刑期,有期徒刑在看守所期間待的時間都是一日折抵一日,因此判刑三年,走法律程序三個月是折抵刑期三個月的,那麼理論上(不計算減刑、假釋)是到監獄再執行兩年零九個月刑期!

最後以魯迅先生寫的詩做結尾!生命城可貴,愛情價更高。若為自由故,兩者皆可拋!,當一個人曾失去過自由才知道自由是多麼珍貴,珍重自由,遠離犯罪!


我是資深實體行業從業者珠寶小呆萌,社會、法律、經濟問題達人,我不贊同你每個觀點,但我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利。歡迎評論留言補充!


何冠舒


下午剛回答了一個看守所與拘留所的問題,現在回答你的問題。

不論嫌凝人在拘留所多長時間,都會計入刑期,這也就岀現了下面看似匪夷所思的情況。

由於案件主犯未到案,一直不能宣判。等主犯到案宣判時,先期到案的從犯在拘留所的時間已經超岀了自已的刑期。宣判後的第二天就可以回家了,所以交友一定要慎重。

不管怎樣,管理好自已的人生才是根本。

以上個人觀點,如有不妥,敬請諒解!



王付軍624


公安機關對刑事案件進行偵查的時候,為了方便調查可以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刑事拘留等強制措施。實施刑事強制措施的時候,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判有罪的,強制措施的時間可以抵扣刑期。

刑法對犯罪嫌疑人判處:1,管制;2,拘役;3,有期徒刑;4,無期徒刑,死刑。

一,判處管制:先行關押一天抵扣2天刑期。

二,拘役,有期徒刑:先行關押一天抵扣一天。

三,無期徒刑和死刑:先行關押時間不抵扣刑期。

題主的問題:判刑三年,看守所關押3個月。從判刑之日起,先行關押的3個月折抵刑期3個月,只剩最長2年零9個月的服刑時間。如果在監獄服刑期間,表現好,積極接受改造,有立功表現,還有服刑1年半後獲得減刑的機會。這樣刑期就又回得以縮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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