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新規來啦!以後事故扣車的停車費由交管部門承擔!

大家開車上路時,難免會發生一些摩擦

而是這種情況經常有的

在路上好好開車,你不去碰人家

人家可能還是會不小心碰到你

一不小心發生事故,車就被交管部門拖走

東莞新規來啦!以後事故扣車的停車費由交管部門承擔!

面對處理事故期間產生的停車費

相信各位車主們也很無奈

東莞新規來啦!以後事故扣車的停車費由交管部門承擔!

但是本月起,交管部門承擔扣押的停車費

車主可以剩下這一大筆錢了↓↓

5月1日起,公安部修訂發佈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正式施行。其中,明確了因扣留事故車輛產生的停車費用,由作出扣留決定的公安交管部門承擔,不得向當事人收取。

有寶寶可能會想

交管部門承擔停車費

那就過幾天有空再去取車

反正不急

小編提醒,《規定》明確,扣留的事故車輛在五日內必須找當事人來領取,期間產生的停車費用由公安機關承擔。

  • 但如果通知領車後沒有及時領取的,停車費就要由車主來承擔

    了。

  • 如果過了30天還不來領,那麼有關部門會對這輛車進行依法處理

關於收費的《規定》內容↓↓

2018/5/1起

新修訂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58條規定:

“自檢驗報告、鑑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

因扣留車輛發生的費用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當事人領取,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後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領取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在規範事故處理收費、

減輕群眾負擔方面,

出臺了四項制度措施。

一是對因扣留事故車輛產生的停車費用,明確由作出扣留決定的公安交管部門承擔,不得向當事人收取;但公安交管部門通知當事人領取,當事人逾期未領取產生的費用除外。

二是對需要進行事故檢驗、鑑定的,規定檢驗、鑑定費用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不得向群眾收取。

三是嚴禁公安交管部門指定停車場停放扣留的事故車輛,防止違規收費和勾連牟利等問題。

四是除依法扣留車輛的情形外,賦予事故當事人自行聯繫施救單位拖移車輛的選擇權,只有在當事人無法及時移動車輛且影響通行和安全的情況下,交通警察方可通知具有資質的施救單位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

這個新規對於廣大車主朋友來說

無疑是個福利,但是別忘了,

安全駕駛、避免發生交通意外

才是最好的省錢大計!

東莞新規來啦!以後事故扣車的停車費由交管部門承擔!

雖然出臺了這個新規

畢竟平安最重要啊

如果你還有什麼想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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