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交警扣車產生的拖車費、停車費,到底由誰承擔,怎麼收費?

我發的一篇《

交警扣留事故車的停車費從51日起由交警隊承擔系片面誤讀》頭條文章,有個別網友搞起了人身攻擊,還有些網友埋怨,即使停車費沒了,但收取高額的拖車費呢。針對交警扣車產生的拖車費和停車費,法律規定應該誰承擔?拖車費如何計算,有無收費標準等問題。本帖就有關拖車費的負擔問題做個回應。《交警扣留事故車的停車費從51日起由交警隊承擔系片面誤讀》一文中所述的“誤讀”是指的將公安部20185
1日修訂《程序規定》的施行時間誤認為是交警扣車的停車費才開始不收費的時間,忽視了2012年《行政強制法》早就有規定。對於公安部的修訂,應該包括範圍更廣泛一些,不僅包括停車費,還應當包括因車押車車輛的託運費等費用。

一、停車費

同《交警扣留事故車的停車費從51日起由交警隊承擔系片面誤讀》的內容。《行政強制法》在

201211日正式施行後,該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就有明確規定:

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對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款)對查封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可以委託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轉移、處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損失,行政機關先行賠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重點的第三款)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公安部對《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進行了修訂,作出擴大性規定,新規定將在201851日起施行。

新《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三十九條 嚴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停車場停放扣留的事故車輛。

第五十八條 自檢驗報告、鑑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

因扣留車輛發生的費用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當事人領取,當事人逾期未領取產生的停車費用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後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領取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因此,公安部規定是“因扣留車輛發生的費用”應值得是所有費用,包括拖車費。

二、拖車費與施救費的不同

拖車費,從產生的原因不同方面,可以分為行政強制扣車型拖車費和施救型拖車費兩種。

行政強制扣車型拖車是因發生交通事故致使車輛無法駕駛確需拖車,或是因違法車輛駕駛人不配合扣押車輛等需要拖車的,該行為引起的拖車費用不屬於施救。因拖車費不屬於《行政強制法》規定的“保管費”,行政機關不承擔該費用,很多人認為拖車費是由車主、駕駛員承擔。但問題的爭議在於,拖車往往是交警部門通知拖車公司,託運目的不是為了施救,是行政執法所需。拖車公司收取拖車費是否有法律標準呢?現實中發生拖車公司隨意收取高價拖車費,引發社會矛盾。

施救的拖車費,根據《價格法》,應該是屬於“政府指導價”範疇的價格。各地物價部門(發改委)制定了針對施救行為的拖車收費規定了標準。以下是秦律師檢索的部分地方政府部門規定:

1、臨沂市物價局聯合市公安局下發了《關於規範普通道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同時發佈了《臨沂市普通道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標準》,按此標準,普通家用轎車拖行10公里以內的救援服務收費標準為260/

·次,超出10公里的部分按拖行里程計費,收費標準為10/公里,不足1公里按1公里計。該通知自201710
1起試行,有效期至2018930

2、河北省物價局河北省交通運輸廳河北省公安廳,冀價經費[2013]26號 《關於規範道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具體標準檢索查詢。

3、山東省棗莊市物價、公安,交通運輸三部門制定《關於制定普通道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有效期至20191231,期滿前按規定重新核批。山東省的濰坊市等其他地級市大多都有規定。

4

201421執行的《江蘇省車輛救援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5、山西省規定了高速公路施救標準,但有些地方市政府比如太原市政府規定了城市道路施救標準。廣東省、河南省等省份也都只規定了高速公路施救標準。

6、江省物價局網站發佈《關於調整高速公路救援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浙價服〔2012

327號),新標準自201311起執行。帶沒有檢索到普通道路施救標準。

7、廣西規定更人性、具體化。廣西自規定《自治區道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5

1起試行兩年。根據《辦法》,我區道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項目包括:拖車費、吊車費、搶修費、空駛費、駁客費、貨物裝卸費。《辦法》強調,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拖移違法停放車輛,屬於行政執法行為,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也不得指定社會救援機構實施並收取費用。

8、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一般道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有關事宜的批覆,如成都市又規定了具體標準。

秦律師就不再一一列入了,有的地方政府沒有作出規定,有的地方僅針對高速公路施救收費標準,對普通道路施救沒有作出規定。

道路施救費與交警部門拖車是不同的,施救是社會化服務範疇,交警為扣車拖車屬於行政行為引起的費用,由交警部門承擔。廣西規定就很好的說明這一點。

秦律師個人認為,對於沒有地方標準的普通道路施救收費標準,如果認為過高,可以向物價部門投訴。尤其有些施救單位沒有辦理收費許可證,也是一種價格違法行為。

(不文明交流者,請閉嘴並自覺遠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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