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2日消息,中國足協出臺《關於執行收取引援調節費相關工作的補充規定》,規定了買斷費、租借變轉會均屬引援調節費規定之列,並且逃避繳納將扣除聯賽積分。
《規定》中作出瞭如下硬性指令:
(一)單個球員應繳納引援調節費金額在4500萬元人民幣(外籍球員)或2000萬人民幣(國內球員)以內的,扣除俱樂部2018賽季其所參加聯賽的積分1分;
(二)單個球員應繳納引援調節費金額超過4500萬元人民幣(外籍球員)或2000萬人民幣(國內球員),在9000萬元人民幣(外籍球員)或4000萬人民幣(國內球員)以內的,扣除俱樂部2018賽季其所參加聯賽的積分3分;
(三)單個球員應繳納引援調節費金額超過9000萬元人民幣(外籍球員)或4000萬人民幣(國內球員),在1.8億元人民幣(外籍球員)或8000萬人民幣(國內球員)以內的,扣除俱樂部2018賽季其所參加聯賽的積分6分;
(四)單個球員應繳納引援調節費金額超過1.8億元人民幣(外籍球員)或8000萬人民幣(國內球員),在3.6億元人民幣(外籍球員)或1.6億元人民幣(國內球員)以內的,扣除俱樂部2018賽季其所參加聯賽的積分10分;
(五)單個球員應繳納引援調節費金額超過3.6億元人民幣(外籍球員)或1.6億元人民幣(國內球員)的,扣除俱樂部2018賽季其所參加聯賽的積分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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