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擴!成都市民宿管理辦法徵求意見,單幢建築最高4層

《成都市民宿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已於17日在成都市旅遊局官網(成都市旅遊政務網)掛出,

9月17日至20日期間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根據意見稿,民宿單棟房屋客房數不超過14個標準間(或單間),建築層數不超過4層,建築總面積不超過8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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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如下:

關於《成都市民宿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的公告

為加強我市民宿管理,我局牽頭在綜合多方意見進行修改完善後,形成了《成都市民宿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此次公開徵求意見時間為2018年9月17日至20日,請將意見和建議以及聯繫人、聯繫電話一併發送至QQ郵箱[email protected]

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附件:

成都市民宿管理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民宿規範管理,保障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促進民宿業健康優質發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民宿,是指利用自有產權或者使用權的住宅或者其他民用建築開辦的,由主人參與接待,為消費者提供體驗當地自然、文化與生產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接待服務設施。

第三條 單棟房屋客房數不超過14個標準間(或單間),建築層數不超過4層,建築總面積不超過800平方米。超過上述規模的住宿服務經營場所,應當按照旅館業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

第四條有條件的區(市)縣人民政府可組織編制民宿發展專項規劃,劃定民宿發展區域,引導民宿規範有序發展。

第五條 遵循“科學規劃、政策引導、部門協同、屬地管理、行業自律”的原則,有條件的城市小區業主將住宅改變為民宿經營性用房,按照《物權法》經有利害關係業主同意的,可放寬市場準入,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第六條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民宿聚集區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鼓勵民宿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建設,突出特色、培育品牌,對達到相關條件的民宿,應當給予相應的政策扶持。

第七條 在本市行政區劃內民宿的開辦、經營和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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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開辦條件

第八條建築物系合法建築,符合有關房屋質量安全要求;建築物符合城鄉規劃的相關規定和有關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依法設計、施工;改建的建築物不得破壞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確保建築使用安全。

第九條民宿經營應當符合以下治安管理基本要求:

(一)安裝治安部門認可的住客信息採集系統,按照規定進行住客實名登記,並按要求上報治安主管部門。

(二)配備必要的防盜、監控等治安防範設施,客房的門、窗需符合防盜要求。

(三)配備專(兼)職治安保衛人員。

第十條民宿經營應當符合以下消防管理基本要求:

(一)利用村民自建住宅、其它住宅改造的民宿,分別按照、參照《關於印發農家樂(民宿)建築防火導則(試行)的通知》(建村〔2017〕50號)執行。

(二)利用住宅之外的其他民用建築進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應當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要求。

第十一條民宿應當接入汙水管網或配備必要的汙水處理設施。

第十二條民宿經營者應當依法申請工商登記註冊,並在其申請的經營範圍中註明民宿服務方面內容;兼營餐飲、食品流通服務的民宿,應當依法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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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申報備案

第十三條民宿經營者應當向區(市)縣指定的管理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開設民宿申請,並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 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等登記證明材料。

(三)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身份證件及複印件、無犯罪記錄的證明。

(四)民宿建築的產權證明(或住宅合法建造證明);租賃經營應當同時提供房屋租賃備案憑證。

(五)標明經營場所各層出入口、內部通道、客房房號等功能區分佈以及監控、消防等技防設施安裝位置的平面示意圖。

第十四條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聯合核驗機制,指定管理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受理本轄區民宿開設申請。管理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組織衛計、治安、消防、環保、規劃、建設、市場監督、安監、旅遊、城管等部門進行核驗。對符合開辦條件的,應當出具核驗證明;對不符合開辦條件的,應當及時一次性告知。

第十五條民宿經營者應當自營業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持核驗證明向區(市)縣指定的管理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登記備案。

本辦法施行之前已開展經營的民宿,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按本辦法補辦登記備案手續。

民宿發生產權、經營權、經營範圍變更或決定停業的,民宿經營者應當及時辦理備案信息變更或註銷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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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經營規範

第十六條民宿經營應當公開服務項目和服務收費標準,實行明碼標價。

第十七條民宿經營者為民宿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承擔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的主體責任。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應當急預案。對可能危及住客人身、財產安全的事宜,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住客做出說明或者警示。

第十八條兼營食品的,應當遵守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保證食品安全。

第十九條從事餐飲及其它直接為消費者服務的人員應當按國家規定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

第二十條民宿應保持環境衛生整潔,加強衛生管理,防止傳染病傳播與流行,保障人體健康。

第二十一條民宿經營者提供的民宿服務信息和廣告宣傳必須真實可靠,不得做虛假宣傳,不得欺騙消費者。

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為消費者提供民宿代訂服務的,應當確保民宿信息的真實性。

第二十二條民宿提供汽車租賃、商品銷售及其他服務項目的,應當遵循相關行業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確保服務安全規範。

第二十三條鼓勵民宿經營者投保公眾責任險、火災事故險、僱傭人員人身傷害意外險等商業保險,防範經營風險。

第二十四條民宿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主管部門的要求,定期報送有關統計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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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民宿管理統籌協調機制,對民宿管理進行綜合協調。

第二十六條區(市)縣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為本轄區民宿日常管理工作牽頭單位,向執法部門提供民宿違法信息,並協助查處。

第二十七條治安主管部門負責指導民宿配置必要的治安防範設施,指導民宿安裝、維護治安管理信息系統,負責民宿的日常治安管理。

第二十八條消防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民宿消防安全相關技術要求,指導開展民宿消防安全隱患整治和民宿消防安全培訓工作。

第二十九條住房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指導經營單位和業主開展民宿建築結構安全鑑定,統籌民宿聚集區空間和佈局,監督管理民宿集聚區生活垃圾和汙水處理設施建設。

第三十條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推動制定民宿相關服務標準,開展民宿宣傳推廣,指導開展民宿經營者及從業人員業務培訓工作。

第三十一條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辦理民宿經營主體的工商登記註冊,引導民宿經營者誠實守信、公平競爭,依法查處無照經營行為,維護市場秩序。

第三十二條發改、衛生、環保、價格、食藥監、城管、安監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民宿相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條網絡監管部門負責對線上平臺網站進行監管,督促其發佈廣告信息前審核房屋合法性資料,嚴禁發佈違規無證住宿場所宣傳信息,並及時將掌握的違規場所線索通報政府相關職能部門。

第三十四條鼓勵建立民宿行業協會。民宿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和行業服務作用。

第三十五條鼓勵社會機構開展民宿服務質量與信用評價,引導社會力量廣泛參與輿論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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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不符合建築安全、治安、消防等相關要求以及無證經營的,由相關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第三十七條 民宿經營者不在規定時間內備案的,由區(市)縣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相關部門聯合執法進行查處。

第三十八條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本辦法未設定處罰,但其他法律、法規已作出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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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區(市)縣人民政府和市級有關部門可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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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君在此表示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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