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一評|審核不嚴拒絕理賠 法院判決不予支持

一案一评|审核不严拒绝理赔 法院判决不予支持

近日,張家港法院審結一起保險合同糾紛案件。

案情簡介

A公司為其員工在B保險公司投保了團體人身保險,約定工傷意外身故保險金30萬元、附加意外醫療保險金2萬元。員工王某在工作中不慎觸電從高處墜落,送醫院治療無效後死亡。王某的法定繼承人有妻子陳某、兒子王小某及女兒、父親、母親共5人。A公司與陳某、王小某等簽訂《協議書》,約定共賠償王某法定繼承人1086000元,A公司已按協議約定將該款全部支付給王小某。A公司向B保險公司申請理賠,B保險公司對A公司提供的協議書的真實性無法確認,認為A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王某法定繼承人已將保險金請求權轉讓給A公司。因此,A公司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查明,涉案保險由A公司從業務員裴某處購買,保險事故發生後,A公司即聯繫裴某,由被保險人的親屬在裴某全程協助下辦理保險理賠手續。裴某作為B保險公司代表,指示並見證被保險人王某的繼承人王小某、陳某在理賠材料上進行簽字、捺手印,對其他繼承人未在現場的問題,裴某明確由王小某將授權委託書帶回老家,讓其他繼承人按好手印帶過來即可,並未要求其他繼承人面籤。王小某根據裴某的要求備齊理賠材料後,經工作人員郭某受理,郭某確認理賠材料是“對的、全的”。在此過程中,B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未就其他繼承人簽字或捺印的真實性提出任何異議。B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的上述行為,表明其經過審核確認了涉案理賠材料的真實性,即便涉案理賠材料存在錯誤,亦應由B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承擔審查失職之過。綜上,A公司根據理賠材料,提起本案訴訟,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判決支持了A公司訴訟請求。B保險公司不服上訴,蘇州中院維持了原判。

法官點評

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保險公司內部審查程序、人員管理的疏漏,不應由消費者買單,保險公司應對其自身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其將自身的審查責任推諉至法院,將審查失職的後果推卸至消費者,有違誠實信用原則。

撰稿人:陳靜超

審核人:洪 春

責任人:顧海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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