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饭碗”变“瓷饭碗”?事业单位改革你需要了解的

随着社会上人才需求的多元化,各大高校及其专业也开始扩招,这也导致毕业生数量越来越多,就业形势非常严峻。

因此很多高校毕业生选择参加公务员、事业单位等有编制、工作稳定的考试,这也导致竞争也越来越激烈。但是事业单位的改革也使一部分岗位显得很“尴尬”。

自从201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发布之后,各地区的事业改革进行的如火如荼,当然每个地区的具体情况不同,具体改革内容不完全一样。

但是关于事业单位改革分类的大方向却是一样的:行政职能类、公益服务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类。实行行政职能类的岗位可以说是改革中最吃香的,很有可能改为行政编制,转为公务员身份!

而之前那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就没这么幸运了,这类单位将全年改制为企业!说白了就是自收自支!

单位经营的好,赚的钱多,就可能涨工资,福利待遇好;但是要是经营的不好,工资估计很难涨,待遇也跟有事业单位正式编制的人差不少!

小编在这里科普一下,自收自支类事业单位目前主要有,建筑质量监督管理站、车管所、设计院、检测中心等,不过每个城市的具体政策不一样,这些单位在有些城市属于差额拨款类单位。

当然这次改革时间战线拉的长,涉及的改革人员也很多,国家尽可能的照顾到每类单位的工作人员。尤其是要转为企业的单位,不是说改革后员工待遇就不好,而是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政策的改革方式。

新员工应该就是国企单位或企业单位的管理办法,但之前单位的老员工一般还享有编制待遇。

不过有个好消息是,自收自支类事业单位很少参与事业单位统考,大家报考之前不了解的单位,可以先咨询一下,了解清楚再报考。

而改革的进行,也是一些考生转向公务员考试,毕竟公务员比事业单位更有保障。公务员相对事业单位发展空间更大。

都说公务员考试很难,但任何考试都没有难易之分,要看自己是否好好学习,付出努力。努力学习的人总是比那些划水的人上岸更快。

公基法律知识备考-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省直事业单位考试中,民法属于考试的重点, 其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一个高频考点,并且随着民法总则的出台予以了新的规定和修改,其考察多以案例题形式为主,只要细致掌握其难度并不是很大,需要大家重点掌握。

【例题】下列属于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的有:

A.9岁的甲购买了一部手机

B.乙与他人签订毒品买卖合同

C.教师丙与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

D.12岁的丁在学校门口的小商店买零食

【答案】CD。解析:根据最新《民法总则》的修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为8周岁以下(以上以下包含本数),并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律无效。A选项中九岁的甲购买了一部手机,九岁的甲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予以追认,本选项中九岁的甲实施的行为,不属于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B选项中已与他人签订的毒品买卖合同,属于我国民事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乙违反该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因此,它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C选项中教师,并与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双方是在意思表达一致的情况下,签订的出版合同,没有违反任何一方主体的意思表示,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确定,成立合法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属于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D选项中12岁的丁在学校门口小商店买零食,12岁的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要想有效,必须与其年龄和智力相仿,本选项中12岁的甲购买零食,符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合法有效的法律行为,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超出其年龄和智力的范围,则期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由其法定代理人追认,方可有效。因此,本题选择cd两项,从这到题目当中,我们可以看到,虽然是在2016年考的一道题目,但是,由于17年民法总则的出台,相关法律规范,发生变化,但是相对于这道题目而言,仍然能够选出答案,只是在分析每个选项的过程当中,我们应当适用新法。

【例题】甲有一块名表,15岁的乙愿意出价两万元购买,并约定乙三个月内将钱付清,乙的父亲丙觉得价钱合理,对甲、乙合同行为予以追认,甲乙的合同是否有效:

A. 有效

B. 无效

C. 效力待定

D. 可撤销

【答案】A。

题目中15岁的乙,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出其年龄和智力范围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要想民事法律有效,必须要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追认方可有效,对应到本题当中乙的法定代理人是乙的父母,即乙的监护人,题目中乙的父亲予以追认,则乙和甲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因此选择A选项;B选项无效错误,本题当中没有满足无效的事由,也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C选项效力待定,本题当中由于乙的父亲已经予以追认所以该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而非效力待定;D选项可撤销,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重大误解,显示公平,欺诈,胁迫。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二者属于并列关系。从这到题目当中,我们看到要想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其年龄和智力范围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必须要由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其民事法律行为。

“金饭碗”变“瓷饭碗”?事业单位改革你需要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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