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穴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公布,最高奖5万


《武穴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公布,最高奖5万


《武穴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公布,最高奖5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鼓励社会公众踊跃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全国、全省、黄冈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市委、市政府印发的《武穴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线索、恶势力犯罪集团线索、涉恶类犯罪团伙线索和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团伙案件在逃人员线索以及通告中列出的范围。

(一)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利用家庭、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群众闹事、组织策划群体性上访的黑恶势力。

(二)聚众堵门堵路、冲击国家机关和重点企业等扰乱国家机关、单位生产、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暴力抗拒法律法规实施的黑恶势力。

(三)在各类市场中强占摊位、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强拿硬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恶意垄断各类批发市场或强行收取“保护费”的行霸、市霸;在乡村、城郊、居民社区、娱乐场所有组织地从事“黄赌毒”、“拐骗传”、“枪爆刀”等活动,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治安的黑恶势力。

(四)在建筑工程、装潢装饰、交通运输、仓储物流、商贸集市、旅游景区、渔业养殖、歌舞娱乐、车站码头、宾馆酒店等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强迫交易、非法垄断经营、收取“保护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黑恶势力。

(五)对砂石、矿山、黄沙等矿产资源进行有组织的非法掠夺、私挖滥采、暴力抗法的黑恶势力。

(六)群众反映强烈的涉嫌非法高利放贷和非法讨债,以及采取故意伤害、威胁恐吓、非法拘禁等手段暴力讨债,或插手经济纠纷的“讨债公司”、“地下执法队”、“职业医闹”等黑恶势力。

(七)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八)采取拉帮结派、逞强好胜、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称王称霸等手段破坏一方社会、经济秩序带有黑恶性质的帮派势力。

(九)包庇、纵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十)其他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具体范围指:

(一)公安机关未掌握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或关键证据;

(二)已立案侦查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嫌疑人所实施,但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或掌握的犯罪案件;

(三)公安机关正在追捕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团伙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藏匿地点或活动路线。

第四条 本办法奖励的对象为举报全市辖区内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公民、法人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

第五条 举报人应尽可能详细提供发生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过程等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绰号)、住址、通讯方式、主要体貌特征、活动路线、藏匿地点及是否有枪支、管制刀具等情况。

第六条 举报受理机构为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七条 举报人可通过当面举报、信函、电话、网络通信或其他方式进行实名或匿名举报。

举报人匿名举报时,可使用6位数以上的密码作为本人代码,公安机关以密码确定举报人并反馈、奖励。

第八条 财政局设立扫黑除恶线索举报奖励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举报人举报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一)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人员币50000元;

(二)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犯罪集团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30000元。

(三)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涉黑涉恶类犯罪团伙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20000元。

(四)公安机关根据线索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头目或主犯的,奖励人民币10000-20000元;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骨干成员的,奖励人民币5000-10000元;抓获其他一般成员的,奖励人民币1000-5000元。

同一举报人在同一案件中,分别发挥上述不同作用的,予以重复奖励。

第十条 对举报线索实行首报奖励和次报补充奖励机制。对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于补充举报新线索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人根据公安机关发布的公告或通缉令提供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的,按照公告或通缉令规定的资金数额予以奖励,不再按本办法重复奖励。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检举揭发的;

(二)公安机关事先掌握的;

(三)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

(四)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的;

(五)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第十三条 市扫黑办对举报人提供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一般在3个月内核查完毕,重大、复杂线索可适当延期。除特殊情况外,核查情况原则上应向举报人反馈。符合奖励条件的,在查证属实后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举报人在接到领取奖金通知后1个月内,匿名举报人在收到领取奖金信息后3个月内,与扫黑办联系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

第十四条 奖金领取方式:

(一)举报人到扫黑办指定地点当面领取奖金的,需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并简述线索内容。

(二)举报人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领取人需同时提供本人及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并简述线索内容。

(三)匿名举报本人或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需提供匿名举报时的密码,并简述线索内容。

第十五条 严禁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或虚报冒领奖金,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人民群众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的行为,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和法律的保护。对违反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将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武穴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武穴市扫黑办

二O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武穴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公布,最高奖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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