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至2006年臨時工階段單位沒有給交社保,後來能讓補交,補交的部分算工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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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眼而非旁觀


“臨時工”在《勞動法》中早已被取消,現在只有合同工和正式職工。被用人單位招聘為“臨時工”,很大程度上被用人單位認定為與勞動者所建立的是僱傭關係而不是勞動關係。所以在這一關係上,用人單位總認為,勞動者所付出的主要是勞動力,而“臨時工”對企業作出的貢獻,卻不能享受到與正式職工享有同等的待遇。正如社會保險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

2000年參加工作,2006年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並補繳之前幾年的社會保險費,補繳的這部分年限是否算工齡?工齡,在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之前,即1992年4月開始個人繳納社保費前,單位職工的工作年限一般都稱為工齡,並按工齡作為主要依據計算退休金,以及今後退休金的調整也是按照工齡計算。因此,工齡一直被企業職工所重視。

1995年社會保險制度在企業單位中基本普及,以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計算參保的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參加社會保險退休人員,計算其月基本養老金,是按照本人繳費年限計算的,而不再採用工齡計算,因為工齡不等於繳費年限,且工齡往往比繳費年限長,如當中未符合連續工齡規定,未被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的工齡,不被納入到繳費年中限累計計算,因此,就形成與參保人的累計繳費年限或實際繳費年限存在一定差異。實行社會保險制度後,參加社保的人員,社保在沒有中斷繳費的前提下,繳費年限與工作年限是一致的,也等於“工齡”與繳費年限也是一致的。

從目前來看,工齡對養老金沒有多大的影響,似乎也是沒有直接的關係,工齡與繳費年限兩者間,決定並直接影響養老金計算的,主要還是繳費年限。如果說,職工的年假制、工資晉升等牽涉到工齡,那麼用人單位應據職工個人檔案執行。說到底工齡與基本養老待遇基本上已脫鉤。


Yifan5


2000一2006年共計七年時間,補交七十二個月社保,應計入工齡!或憑證留存載入檔案,以備後用。謝謝。


博晝


根據目前的養老保險政策,沒有在勞動保障部門開通養老保險賬戶的,是無法補繳養老保險,也不允許一次補繳幾年的養老保險,你說的這種情況也許是區域不同,養老保險的政策也不同,如果真的能補繳,補繳部分是算工齡的。

退休工資是兩部分組成,你的基本退休工資加你的工齡工資,也就是說你繳費時間越長,你退休後的工齡工資就越高。如果200~2006所欠的養老保險能補繳,這幾年補繳的都會算入你的工齡工資當中。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助到你,也歡迎你和大家關注我的頭條號,瞭解更多養老保險信息。





踏雪尋梅jia


算繳費年限!自從用工制度改革後,不存在著“臨時工”問題,企業單位用工全部是“合同工”,因此你2000年至2006年(補交社保後)是屬於繳費年限(也就是以前的工齡)。


老頑童1686666


工齡和社保繳費年限有一定區別,工齡是工作年限,一般和個人在企業的待遇有一定關係,繳費年限是工作後繳納社保的年限,和個人的退休待遇有關,繳費年限越長,退休待遇越高。一個勞動者所在單位如果一直都依法繳納社保的話,個人工齡是等於繳費年限的。所以,補繳費算不算工齡這個問題不重要,重要的是繳沒繳費、繳多少和繳了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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