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鐵「霸座女」處理結果:罰款200元,限購車票1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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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顧

高铁“霸座女”处理结果:罚款200元,限购车票180天

又見高鐵霸座,這回是個女乘客。

據@湖南交通頻道 稱,事情發生在9月19日上午,永州—深圳北G6078列車上,一女乘客車票的座位是靠過道的10D,但上車後執意坐在靠窗的10F上,還口口聲聲說座位號碼寫的不清楚。乘務人員讓女乘客出示身份證,女乘客還質問乘務人員不講道理。因為列車安全員並無執法權力,最終協調10F的乘客坐到了別的座位。另外,爆料人強調,視頻中的工作人員是列車安全員,並非乘警,沒有執法權,並不是不作為。

下午,@廣州鐵路 通報稱,目前鐵路公安已經介入調查。

高铁“霸座女”处理结果:罚款200元,限购车票180天

處罰結果

警情通報:

2018年9月19日,周某某(女,32歲)乘坐G6078次列車強佔他人座位且不聽列車工作人員勸阻。我處經依法調查取證,認定其行為構成“擾亂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對周某某處以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

高铁“霸座女”处理结果:罚款200元,限购车票180天

律師:乘警應依法採取強制措施或處罰

車票上座位有排有號,遇到“座霸”,憑什麼要妥協遷就?

針對網友這種疑問,記者諮詢了北京德翔律師事務所主任安翔。

安翔表示,列車上是有乘警的,乘警的職責就是維護列車運行的正常秩序,其中也包括了乘客按自己座位號乘車的秩序。

“這種情況下,不能總讓受害者自己‘繞八個彎’去維權。”安翔稱,乘客將情況反映給乘務員或乘警後,乘警應依據國家法律的強制力採取相應強制措施或者處罰。乘警如果消極對待,實際上是一種不作為。

《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應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此外,安翔還稱,當乘客從鐵路部門購買車票後,這就存在著運輸合同的法律關係,鐵路部門有義務保證乘客得到自己所選擇的座位。

“即便有第三人的違法行為,導致乘客無法獲得自己選擇的座位,這也不能成為鐵路部門違約的理由。”安翔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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