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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們開學也近半個月了
家長們學費交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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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田法院最近就碰到一位被執行人
送孩子上幼兒園
卻賴賬不願意交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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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沒關係
碰到這樣的家長
法院自然有辦法
守信走遍天下
失信寸步難行
法院一份簡單的限高令
就讓他主動到法院履行了法定義務
案情
2016年下半年,餘某將女兒送至廖某開辦的幼兒園就讀,學費未繳,同年11月初,餘某出具學費欠條一份,載明尚欠廖某學費款3860元,約定期限內還清。到期後,經催討未果,廖某遂訴至法院。經法院調解,餘某同意約定日期內支付給廖某教育費3860元。調解書生效後,餘某僅支付了2000元,餘下1860元未還清,無奈的廖某隻好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12
案件進入執行階段
在執行過程中,執行法官通過網絡查控,僅凍結到被執行名下銀行存款1000餘元,不夠還清欠款,且執行法官多次聯繫餘某,要求其能夠儘快履行還款義務時,餘某均拒不執行,法院遂依法對被執行人餘某採取了限制高消費等懲戒措施。
就在執行法官准備對餘某採取進一步的執行措施時,餘某卻主動到法院表示願意還清欠款。
原來,餘某在近日辦理赴港澳通行證時,因“限高令”受阻,才不情願下到法院主動履行還款義務。
執行知識點
什麼是限高令?
限高令即限制高消費令,是對拒不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的被執行人,採取限制高消費的措施,促使其主動履行還款責任。
“限高令”的法律依據
為進一步加大執行力度,推動社會信用機制建設,最大限度保護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2010年5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87次會議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2015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57次會議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的決定》修正。該《規定》共11條,自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
實施範疇
對自然人的限制。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1
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2
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3
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4
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5
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6
旅遊、度假;
7
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8
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9
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
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
不僅僅是“限高”
一旦違反
還有更嚴重的後果等著你!
被執行人違反限制消費令進行消費的行為屬於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經查證屬實的,依照法律規定,予以拘留、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有關單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仍允許被執行人進行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的,法院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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