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始人被相識27年同學兼合伙人綁架,電視劇都不敢這麼演!

昨天是教師節,馬雲宣佈功成身退提前退休準備當老師去了,但網秦的創始人卻宣佈迴歸公司,準備帶領網秦重新出發。大家可能對於網秦比較陌生,網秦是在諾基亞時代很有名的殺毒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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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這次為什麼叫回歸呢?因為網秦的創始人兼大股東林宇和自己的高中同學、網秦原董事長史文勇發生了重大的矛盾,林宇稱原董事長史文勇涉嫌重大刑事案件,涉嫌從2016年11月到2017年底綁架他長達13個多月,期間他收到非人折磨,九死一生,就連家人也受到了威脅恐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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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文勇是林宇共事十多年的聯合創始人,也是認識超過27年的高中同學。兩個人相識於1991年,是同一所高中的同班同學。2005年,林宇創立了網秦,一年之後史文勇從北大畢業拿到博士學位,於是林宇邀請史文勇加盟網秦,並且對外給了史文勇聯合創始人的名頭,但林宇一直以來都是公司的創始人和控股的大股東。

兩個人在網秦共事多年,林宇是董事長兼CEO,而史文勇是COO,林宇本科是北郵畢業的,而史文勇是北大畢業的,所以可能史文勇心裡覺得讀了名校,不甘人後,有名校包袱,這才有了後面一系列匪夷所思的事情。

後來,這心理陰暗的COO史文勇把自己的董事長兼CEO林宇給綁架了,而且一綁就是13個月,據說被綁的林宇每天戴著20多公斤的手銬,在橫豎兩米的範圍內活動,而且被拳打腳踢,電棍電擊,最後於上個月才被北京警方給解救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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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思極恐,心理陰暗的人真的很可怕!!!

電視劇都不敢這麼演。

而史文勇則回應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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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是2017年底被釋放的,到2018年8月份才去立案,中間長達8個月,一般像這樣重大的刑事案件,立案非常快,不可能擱置8個月才立案,很蹊蹺。

2、史文勇反駁林宇所稱的54%的投票權。

一是網秦引入了新的戰略投資方,發放的是B類股(B類股是優先股,投票權是A類股的10倍)而曾經最大的股東的投票權已經被稀釋,據說現在不足30%的投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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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投票權是三個創始人共同持有,為一致行動人。

一致行動人:一致行動人是指通過協議、合作、關聯方關係等合法途徑擴大其對一個上市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鞏固其對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在行使上市公司表決權時採取相同意思表示的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史文勇稱:林宇已經把股權轉讓給了他的太太,所以林宇既不是股東,不是董事,也不是管理層,因此,林宇只是開了一個無效的董事會。

另外,林宇召開的所謂董事會,公司一共有11個董事,林宇只通知了5個董事,到場的只有2位,遠遠沒有到達法定的數額,公司是不知情的。而上市公司的董事會決議應該在48小時內在SEC網站上公佈,否則無效。

ps:一般來說,董事會決議需要半數以上董事同意才可以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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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據專訪裡當事人的陳述,如果屬實,史文勇應該負哪些法律責任?

1、非法拘禁13個月,並且實施虐待。

依照刑法第238條第一款規定:犯非法拘禁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so,單從非法拘禁這一條來看,至少刑期是3年-10年。

2、史文勇找了他的親屬代替我在辭職聲明上簽字,但是我其實一直沒有辭職,只是他代替我辭職。幫他偽造簽字的親屬是網秦的董秘,是他太太的姐姐。

一般來說,偽造簽名是民事責任,但如果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模仿筆跡、冒用名義與他人簽訂合同的,涉嫌合同詐騙罪。

《刑法》第224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偽造簽名這個行為,基本上判三年以內,或者3-10年。

3、2016年10月,我發現史文勇在2016年1月沒有經過我的同意,又偽造我的簽名,把我在北京飛流78%的股權轉走。

偽造簽名轉走股權這條,同上條,但這條就更加嚴重,至少也是3年-10年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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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告訴我們,徐小平說的沒錯!

創業不要用兄弟情誼追求共同利益,而是要用共同利益追去兄弟情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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