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山一男子因和鄰居起爭執拿出槍枝恐嚇獲刑十個月「884」

灵山一男子因和邻居起争执拿出枪支恐吓获刑十个月「884」

今年54歲的盧某是靈山縣人,自稱是古董收藏愛好者,在30年前買了一杆木柄的仿真鋼管槍支,在20年前買了一杆仿M5卡賓槍,當時購買的目的是用來收藏。

灵山一男子因和邻居起争执拿出枪支恐吓获刑十个月「884」

案情回顧

2018年2月18日下午17時許,因和鄰居陳某起爭執吵架,覺得一時氣不過,就在自家二樓的木箱拿出一杆仿M5卡賓槍出來,在二樓處恐嚇陳某。後陳某報警,民警到盧某的住處後面的山坡上繳獲其所持有的二支疑似槍支。經鑑定,所繳獲的二支疑似槍支中,一支是以火藥力發射槍彈的自制火藥槍,認定為槍支,具有致傷力,另一支是仿真槍。

灵山一男子因和邻居起争执拿出枪支恐吓获刑十个月「884」

盧某指認其非法持有的槍支

2018年6月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靈山縣人民檢察院向該縣法院指控盧某涉嫌非法持有槍支罪。

灵山一男子因和邻居起争执拿出枪支恐吓获刑十个月「884」

盧某指認其窩藏槍支位置

靈山縣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盧某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槍支一支,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盧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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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某非法持有的槍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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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說法

非法持有槍支罪是指不符合配備、配置槍支、彈藥條件的人員,違反槍支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持有槍支、彈藥的行為。

根據《槍支鑑定規定》:制式槍支和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一律認定為槍支。非法持有的槍支分兩類,一類是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如火藥銃槍;一類是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如擺設射擊攤位所用的氣槍。

根據有關規定,非法持有槍支的量刑標準為:非法持有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1支或者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2支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非法持有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2支或者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5支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生活在槍支彈藥受到嚴格管控環境下的我們,這些熱武器離我們的日常生活一直很遙遠。但仍有很小一部分人,私自違法持有這些違禁物品。如若發現身邊有人違法持有槍支彈藥等物品,不要遲疑,馬上舉報!

文 | 墨小顏

編 | L.菇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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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小知識

檢察機關七項主要職能之七:

對刑事案件判決、裁定的執行和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等變更執行和對監獄、看守所等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以及超期羈押,實行監督;對監獄管理機關批准暫予監外執行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對刑罰執行和監管改造過程中發生的虐待被監管人案、私放在押人員案、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案、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的偵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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