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一刁於2005年11月7日入職神萬山莊工作,任保安。
2012年9月25日,胡一刁找公司經理尚格雲,質問尚格云為何不給他發月餅,雙方發生口角並廝打,後尚格雲報警,當日,尚格雲被送至密雲醫院住院治療。
2012年10月10日,公司發出通知,解除與胡一刁的勞動合同關係,解除理由為胡一刁“上班時間擅離崗位、嚴重違紀、暴行犯上、破壞公物”。
公司提供了《員工獎懲制度》、《員工紀律》。《員工獎懲制度》中第5.6.4條規定,員工有恐嚇、威脅、詆譭、毆打主管或公司同仁或妨害團體秩序者予以終止合同。
2012年11月5日,胡一刁向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仲裁。
2013年3月5日,仲裁委作出裁決:公司支付胡一刁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22400元。
公司對仲裁裁決不服,向法院起訴。
一審判決:對不發月餅不滿也不能打人啊
2013年6月26日,一審法院法官至公司進行調查,拍攝了照片並製作了調查筆錄。被調查人在查看員工紀律、員工獎懲制度、考勤制度等材料後表示:這些材料在辦公室見過,原來經理在大會上念過,尚格雲來之後也念過。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勞動者應當遵守勞動紀律,遵守用人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
2012年9月25日,胡一刁因對未發放其月餅之事不滿,與尚格雲發生廝打的行為是錯誤的,公司依照公司的規章制度解除與胡一刁的勞動關係,並不違反法律規定。
法院判公司無需支付胡一刁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22400元。
胡一刁不服提起上訴,要求改判公司支付其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22400元。
二審法院:一言不合就開打打,不妥,解僱合法
北京三中院經審理認為,勞動者在享有權利的同時,也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章,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2012年9月25日,胡一刁因對月餅發放不滿,在與尚格雲交涉的過程中,因言語不和進而發生廝打,其行為明顯不妥。公司依據相關規定解除與胡一刁的勞動關係,並不違反法律規定。
綜上,原審判決並無不當,應予維持。最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號:(2014)三中民終字第00541號
你們公司發月餅了嗎?祝大家週末愉快!中秋節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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