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17歲少女「冰釋前嫌」,故意殺人「握手言和」?網友:憑什麼?

强奸17岁少女“冰释前嫌”,故意杀人“握手言和”?网友:凭什么?

文章引來爭議後,魯山縣檢察院已將其刪除。目前,平頂山檢察院正在介入調查。

初中生強姦17歲少女

雙方“冰釋前嫌”

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昨天晚上開始,“冰釋前嫌”這個詞突然上了熱搜,但原因並不像這個詞的意思聽起來那麼美好。

有網友發現,河南省平頂山市魯山縣人民檢察院通過官方微博發表了一篇文章,題目是《魯山一初中生一時衝動犯錯 檢察官介入下雙方冰釋前嫌》。但細讀文章您就會發現,這個案件恐怕不僅不宜“冰釋前嫌”,反而是讓人感到冰冷刺骨:他是一起強姦未成年少女案件。

强奸17岁少女“冰释前嫌”,故意杀人“握手言和”?网友:凭什么?
  • 魯山縣檢察院:“關注未成年嫌疑人成長” 逮捕改為取保候審

魯山縣人民檢察院的文章說,小趙今年16歲,是魯山縣某中學初二學生。暑假裡,小趙和17歲女孩小花強行發生了性關係。7月24號,魯山縣人民檢察院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而據平頂山市檢察院官方微信公眾號8月10號推送的文章,小花更是因為這次侵害染上了傳染性疾病,急需治療。

但用這篇最新的文章的話說,承辦案件的檢察官韓昊要“最大限度的關注未成年嫌疑人的成長”,於是深入瞭解小趙的家庭成長環境,對嫌疑人小趙進行心理疏導,幫助其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錯誤。小趙寫下悔過書和致歉信,希望能夠得到被害人小花的諒解,也希望自己能夠早日回到學校繼續上學。

於是,辦案檢察官將雙方的父母叫到一起,聯繫當地調解委員會對雙方進行和解,“一切都以有利於孩子的成長為先”。最終,雙方父母“冰釋前嫌”,自願簽訂了和解協議書,小趙家長賠償了小花父母8萬元。

接著,魯山縣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官又趕在9月初開學之前,將小趙的強制措施由逮捕變更為取保候審,小趙得以在開學時回到了學校。小趙的母親給檢察院送來了錦旗,上書“執法為民、盡職盡責、情繫少年、傾心相助”。

  • 網友質疑如此辦案是和稀泥,各級檢察機關暫未回應

文章發表後,迅速被網友大量轉載,網友質疑集中在:

第一,強姦未成年少女,這種刑事案件為何調解?是不是和稀泥?


第二,我們知道法院能調解,但檢察院有沒有這個權力?


第三,如果魯山縣檢察院的做法沒有問題,這是不是告訴我們,花8萬塊就能強姦未成年少女了?是否起到不好的示範效應?

針對以上質疑,昨天晚上,中國之聲記者多次撥打文章作者、平頂山市魯山縣人民檢察院新媒體負責人的電話,一直是接通但無人接聽的狀態。

平頂山市人民檢察院宣傳處負責人晚間回應央廣記者說,已經注意到這個輿情,正在調查,等有了最終的結果後第一時間跟記者聯繫。但此後中國之聲再次嘗試聯繫對方,電話一直無人接聽。

有網友猜測,這篇跟公眾的常識明顯相左的文章,可能來源於正在開展的2018年全河南省檢察機關“河南檢察好故事”徵集評選活動。該活動徵集作品體裁包括新媒體體裁和傳統媒體體裁,要求故事能夠準確生動地反映本地區檢察工作亮點和成效。

這篇文章、乃至這個案子是不是為迎合這個活動“邀功請賞”的後果?昨天晚上,中國之聲多次嘗試聯繫河南省檢察院政治部主任和宣傳處長,巧合的是,他們的電話長期處於“您撥打的電話正在通話中”的狀態。

  • 資深刑事律師:強姦不能“和解” 檢察院程序違規

不論這篇文章的前因後果如何,網友們對案情本身的質疑已經發展成了不少法律專家對魯山縣人民檢察院這一做法的質疑。資深刑事律師劉昌松在接受中國之聲採訪時明確表示,刑事和解不適用於強奸這種嚴重的刑事案件,何況還是強姦未成年人這種性質尤其惡劣的案例。

劉昌松指出,刑事訴訟法規定得很清楚,刑事和解只適用兩類案件:

“一類案件是民間糾紛,例如家庭鄰里因為房產、因為徵地皮發生口角,打架鬥毆互相誹謗,這些情況叫民間糾紛。強姦罪是一個很重的罪,最重的是死刑,強姦案件怎麼也劃不到民間糾紛裡去,是不能適用和解的。第二類可以和解的,就是過失犯罪,強姦案很明顯是典型的故意犯罪。按照這兩類來看,這個案子肯定不能放到這裡去的。”

劉昌松同時指出,退一萬步說,即便這是一個適用刑事調解的案例,魯山縣人民檢察院的調解程序也存在嚴重錯誤。“檢察院在處理這個事情的流程實際上是有問題的。法律規定檢察官在刑事和解裡面直接扮演一個主持者、擔任一個和解協議的製作者這樣一個角色,而不是說把它交給一個人民調解委員會這麼一個調解機構,由他們去做。檢察官最後要審查雙方當事人,他們是不是真誠的和解,是不是有一方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把調解委員會請進來了,檢察官在旁邊成為看客了,那就不對了。”

針對公眾對這個案例惡劣社會示範效應的擔憂,劉昌松律師認為,公眾對檢察院發佈的這一信息可能也有誤讀,認為刑事和解就是刑事結案方式了,這起強姦案就這樣結束了。雖然目前沒有獲得檢察院方面的解釋,但是按照法律程序,應該並不是這樣。

劉昌松介紹,普通的民事案件和解是解決問題的一種途徑,確實是最終解決。但是刑事和解制度是指的允許雙方當事人達成這樣一種和解協議,拿到案卷裡來,作為一個比較大的從寬處罰的情節的輔助。他注意到,這個案子檢察院做了這麼多工作以後,最後是把逮捕的強制措施變更成了取保候審,既然還有強制措施,這個案子就並沒有完,所以並不是說賠償以後這個案子就徹底了結了。它只是為後面的從寬處罰奠定了一個基礎。

劉昌松律師認為,本案最終很可能先作出附條件不起訴,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小趙在考驗期經受住了考驗,就會作出不起訴決定,這是對未成年犯的一種特殊結案程序。

故意殺人竟“握手言和”

嫌犯獲緩刑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9月22日,上游新聞記者查詢魯山檢察院微信公號發現,今年3月24日,該院官方發佈了一則喜報:《熱烈祝賀我院選送的未成年案件成功入選河南省檢察機關第二屆未成年人檢察精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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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說,雙方當事人均為魯山某高中高一學生,該案系因校園欺凌而引發的故意殺人案。該院檢察官嚴格按照未成年人特殊辦案制度,給兇手李某某心理疏導,對被害人進行心理干預,積極促成雙方和解,將李某某的強制措施變為取保候審,協調教育部門把李某某轉入另一所高中就讀。

該院從提起公訴到收到法院判決僅用了18天時間,最終法院採取了該院提出緩刑的建議,判處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除微信公號報道此事外,魯山檢察院官微也曬出該案在河南省檢察機關第二屆未成年人檢察精品十大案件中排名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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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檢方做法有違刑法原則

資深刑事律師殷清利認為,從目前魯山縣檢察院披露的現有情況看,強姦案件的小趙16歲,故意殺人案的高一學生李某某,兩人均已滿14週歲。

《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雖然兩人具備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但魯山縣人民檢察院就兩案促成和解、變更強制措施,最終法院對李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的做法,均與刑法的原則規定不相符。

“如此嚴重暴力性犯罪的處理、裁判,很可能為當下的初高中學生法治教育帶來錯誤的示範影響,這是最要命的。”殷清利律師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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