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不真實,起訴被駁回

近日,陳某持龍某出具的借條和收錢的照片,信心滿滿地向望城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龍某返還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沒想到案件卻被望城法院雷鋒法庭裁定駁回起訴。

原來,對陳某的起訴,龍某提出了明確的抗辯意見,認為陳某並不是債權人。龍某答辯稱,借條是龍某向某商務公司借款時出具的,當時龍某按要求出具了三張沒寫出借人名字的借條,陳某提交的借條上出借人的名字不是龍某所寫,照片是龍某向某商務公司申請借款的時候業務員拿了500元現金給龍某拍的,龍某除此之外僅收到了某商務公司業務員通過微信轉賬的1萬元。龍某不認識原告陳某。庭審中龍某還陳述了借款後某商務公司工作人員幾次到其家中潑油漆、損壞財物,要求龍某返還十多萬元借款本息等事實。

案件標的雖小,卻可能涉嫌“套路貸”。龍某的答辯立即引起了法官的警覺。庭審中,法官仔細審查了陳某提交的借條及照片,並詳細詢問了雙方當事人借款的經過,核實龍某陳述的事實。經過審查,望城法院認為,該案中雖然原告陳某提供了借條及龍某收錢的照片,但存在以下不符合交易習慣及日常情理之處:首先,借條的出借人陳某的名字系陳某本人事後所填寫。其次,陳某提交的龍某收錢的照片上只有龍某一個人,不能證明是陳某交錢給龍某,且龍某手持的面值一百元的人民幣沒有15000元面值100元人民幣紙幣應有的厚度,不能證明交付的金額有15000元;庭審中,陳某也陳述是張某在某商務公司辦公室將錢交給龍某的,其沒有直接交錢給龍某。再次,庭審中陳某、龍某均承認借款之前雙方互不相識。根據雙方當事人當庭陳述的借款經過,有一個共同聯結點即某商務公司。雙方陳述的某商務公司的辦公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況與本院查詢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核實的某商務公司的企業登記信息基本相符。綜上,法院認為,原告陳某向被告龍某出借現金15000元不符合日常情理,原告陳某不具有債權人資格,被告龍某對原告陳某的債權人資格提出的抗辯有事實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二款規定,裁定駁回原告陳某起訴。

案件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該裁定已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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