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費「張冠李戴」,企業補稅2億元!

日前,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利用大企業數據倉庫、稅收風險管理軟件及大企業稅務審計軟件等多個智能稅務信息化工具,對高新技術企業A公司進行風險分析時,發現疑點。後經進一步查證,A公司控股股東變化後,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需追繳其不符合條件年度起已享受的所得稅優惠2.3億元,徵收滯納金1億元。

研發費“張冠李戴”,企業補稅2億元!

  症狀:研發費採用兩種核算方式

  廈門市稅務局開發的大企業數據倉庫和稅收風險管理軟件,包含一項重要功能——“控股高新技術企業符合性”風險項目指標模型。該模型可通過設定年份、企業所得稅平均貢獻率、營業收入等指標,比對篩選風險點。經過數據分析比對發現,A公司最近三個年度企業所得稅平均貢獻率分別為8.9%、8.3%、4.7%,變動率異常。

  結合前期採集的企業涉稅資料,稅務人員進一步分析發現,A公司在享受高新優惠的第一年和第二年,在賬上專門設置了研發支出科目,科目明細為各個研發項目的具體支出,下級科目分別為研發工資、直接投入、設備折舊、其他費用,會計處理符合規範,經測算研發費用分別佔收入總額的3.27%,略高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要求的比例3%。

  但是,A公司在後3年的賬目上,並未設置研發支出科目,研發費用無專項列支,而轉變的節點恰逢A公司股東變更的特殊時期,其與股東之間每月均有大筆資金往來;同時,作為年均銷售收入上百億、內控機制完善、有著較強財務核算部門的公司,連續5年研發費用支出使用兩種差異較大的核算方式,存在一定異常。

  針對該疑點,A公司自查認為並不存在問題。於是,稅務人員利用大企業稅務審計軟件強有力的爬蟲算法功能,快速讀取複雜網頁中的節點數據,在海量互聯網數據中高效精準抓取了幾個重要信息:第一,A公司2012年度由於外資企業B公司入股且控股60%,A公司的經營方式、內控機制、財務核算方式均發生了較大改變;第二,B公司控股A公司後,在A公司所在地新設立了研發機構,主要側重於A公司核心產品的專業研究。

  結合這些信息,稅務人員綜合判斷認為,被控股後的A公司,其核心研發項目實際均由B公司進行研究開發,後經授權由A公司使用和生產。在通過大企業稅務審計軟件抽取比對了兩家公司的往來賬目後,稅務人員發現,A公司每月均支付一筆特許權使用費給B公司,並代扣代繳了相關稅費,進一步佐證了稅務人員的判斷。

  結果顯而易見:A公司的研發項目由B公司的研發中心統一研發,發生的研發費用應當由B公司歸集,A公司並無實際發生的研發支出,其由外資控股後的3個年度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的條件。

  經過稅務部門的政策輔導,A公司最終承認,其研發中心原屬A公司,被控股後轉由B公司實際主導,其管理實質為B公司。因此,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第十六條規定,對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關部門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其不符合認定條件的,需追繳其不符合認定條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稅收優惠,A公司共需補繳企業所得稅2.3億元,滯納金1億元。

  處方:準確判定費用歸集主體

  事實上,不少外資企業發展歷史悠久,技術實力領先,由其牽頭進行產品研發,授權被控股企業使用、生產和銷售,符合市場經濟發展規律。但在研發費用成本歸集中,必須分清實際研發主體,將授權獲得的研發項目充當享受高新技術企業優惠的必要條件,這樣的做法不可取,將帶來相應的稅務風險。企業應嚴格遵循相關政策規定,按研發項目設置輔助賬,準確歸集核算發生額,準確歸集研發主體。來源:中國稅務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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