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尋釁滋事!如此「專業」索債,法院判決……

被告羅某野等人以滋擾、言語威脅、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替他人索要債務收取“好處費”,並對被害人進行非法拘禁、尋釁滋事。

近日,太原市中院對被告羅某野提出的上訴進行公開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羅某野因犯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獲刑四年。

經查,被告人羅某野,男,大專文化,滑輪教練,戶籍地山西省陽曲縣,2017年7月19日曾因飲酒駕駛被遼寧省撫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罰款3100元,暫扣機動車駕駛證六個月;

2017年9月11日曾因無證駕駛機動車被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罰款2200元,被太原市公安局直屬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另查明,2017年1月,葛某飛(另案處理)受其朋友李某委託,與楊某峰(另案處理)、邰某峰(另案處理)與羅某野等人在山西省臨汾市被害人鄭某辦公室以滋擾、言語威脅、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替李某、唐某向鄭某索要債務,並向鄭某索要50%的“好處費”。

經羅某野等人強行索要,被害人崔某等三名債務人共計償還被害人鄭某人民幣5.8萬元,楊某峰非法獲利2.9萬元並將非法獲利所得進行分配。其中,羅某野獲利7000元。

2017年4月26日

北京小馬微金信息服務有限公司委託太原金玉普惠金融服務外包有限公司向欠款人索要債務。次日,金玉普惠公司委託楊某峰、邰某峰向被害人李某催收拖欠小馬微金公司的債務。

2017年5月21日晚23時許

楊某峰、邰某峰、羅某野在李某住處採取砸門、恐嚇、言語辱罵等方式索取債務,強行扣走李某一輛五菱之光汽車和40餘箱白酒,嚴重影響被害人李某的生產經營活動。楊某峰、邰某峰、羅某野將部分白酒自用,車輛自行停放,直至案發後方將扣押的車輛和剩餘白酒交給金玉普惠公司。

2017年6月某日下午

楊某峰、邰某峰、羅某野以替任某索取債務為由,在太原市萬柏林區某便利店找到被害人宋某,將宋某人身自由控制共計20餘小時。事後,任某支付楊某峰0.4萬餘元,隨後楊某峰將非法所得進行分配。

太原市萬柏林區法院一審審理認為

羅某野夥同他人為索取債務,滋擾、糾纏、辱罵、恐嚇他人,嚴重影響他人工作、生活、經營等,情節惡劣,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夥同他人為索要債務,以其他方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判決羅某野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退繳贓款人民幣7000元,上繳國庫。

羅某野等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太原中院,現經二審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一審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一致,一審法院認定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量刑適當,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本報記者 王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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