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兩男子因毀損製衣廠設備被鉛山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判決:被告人韋某某、羅某某雙雙被判處拘役六個月。
2017年7月17日,餘某某(已判刑)因認為王某某在外說其壞話心懷不滿,遂指使被告人韋某某、羅某某等人前往王某某經營的製衣廠教訓王某某,韋某某、羅某某等人找王某某未果,遂將該製衣廠的機器翻倒在地,造成廠內機器設備損壞、機油浸染廠內的衣服布料的後果。經鑑定,被損壞的縫紉機價值人民幣四千多元,來料加工服裝損失人民幣兩萬餘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韋某某、羅某某受他人指使,任意毀損公私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尋釁滋事罪,故予以上述判決。
法律鏈接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
二、尋釁滋事罪的主體特徵:
尋釁滋事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已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為本罪的主體。行為人只要實施了尋釁滋事的行為,此罪名既可由單個人實施,也可由結夥聚眾形式出現。
三、尋釁滋事罪立案追訴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三十七條[尋釁滋事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持械隨意毆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嚴重影響他人正常工作、生產、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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