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信達澳銀新起點定期開放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增加C類基金份額並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為更好地滿足廣大投資人的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信達澳銀新起點定期開放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的約定,信達澳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經與基金託管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決定於2018年10月8日起對旗下信達澳銀新起點定期開放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增加收取銷售服務費的C類基金份額,並對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作相應修改。現將具體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加C類基金份額

自2018年10月8日起,本基金增加C類基金份額並分別設置對應的基金代碼,投資人申購時可以自主選擇A類基金份額(現有份額)或C類基金份額對應的基金代碼進行申購。由於基金費用不同,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和C類基金份額將分別計算並公告基金份額淨值。目前已持有本基金份額的投資人,其基金賬戶中保留的本基金份額餘額為A類基金份額。A類基金份額和C類基金份額銷售費率如下所示:

(一)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現有份額)

1、申購費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率如下:

投資人選擇紅利自動再投資所轉成的份額不收取申購費用。

本基金的申購費用由申購人承擔,可用於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註冊登記等各項費用,不列入基金資產。

2、贖回費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贖回費率如下表所示:

(注: 1個月以30日計,1年以365日計)

贖回費用由贖回A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A類基金份額時收取。

對持續持有期少於30天的投資人的贖回費全額計入基金財產;對持續持有期大於等於30天少於3個月的投資人的贖回費總額75%計入基金財產;對持續持有期大於等於3個月少於6個月的投資人的贖回費總額的50%計入基金財產;對持續持有期長於6個月的投資人的贖回費總額25%計入基金財產。

(二)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新增加的份額)

1、申購費

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不收取申購費用。

2、贖回費

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的贖回費率如下表所示:

投資人可將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C類基金份額贖回。贖回費用由贖回C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C類基金份額時收取。對持續持有期少於30日的投資人收取的贖回費將全額計入基金財產。

3、基金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年費率為0.2%。銷售服務費按前一日C類基金資產淨值的0.20%年費率計提。

二、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適用的銷售機構

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機構包括本公司直銷櫃檯以及以下代銷機構:交通銀行,渤海銀行,南洋商業銀行,恆豐銀行,信達證券,銀河證券,世紀證券,東興證券,華龍證券,中信證券,中信證券(山東),新時代證券,平安證券,光大證券,申萬宏源證券,申萬宏源西部證券,華泰證券,國信證券,興業證券,長江證券,安信證券,海通證券,華福證券,招商證券,廣州證券,浙商證券,中泰證券,聯訊證券,長城證券,恆泰證券,國金證券,華金證券,華信證券,華西證券,聯儲證券,東方財富證券,天相投顧,深圳眾祿,諾亞正行,上海天天,好買基金網,螞蟻基金,和訊網,同花順,聯泰資產,展恆基金,中信期貨,眾升財富,長量基金,嘉實財富,虹點基金,陸基金,利得基金,金斧子,盈米財富,創金啟富,中證金牛,錢景財富,晟視天下,萬得基金,富國大通,基煜基金,唐鼎耀華,新蘭德,匯成基金,大泰金石,中民財富,植信基金,肯特瑞,喜鵲財富,一路財富,五礦證券,蘇寧基金。

三、基金合同的修訂內容

為確保本基金增加C類基金份額符合法律法規和《信達澳銀新起點定期開放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的規定,本公司根據與本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的結果,對《信達澳銀新起點定期開放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的相關內容進行了修訂。本次《基金合同》修訂的內容或屬於《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後可以修改的事項,或屬於對原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無實質性影響的事項,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並已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合同》的具體修訂內容如下:

(一)第二部分“釋義”

增加:

“52、銷售服務費:指從基金財產中計提的,用於本基金市場推廣、銷售以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的費用

53、基金份額的類別:指本基金根據申購費、贖回費、銷售服務費收取方式的不同,將基金份額分為不同的類別:A類基金份額和C類基金份額。各類基金份額分設不同的基金代碼,並分別計算和公佈各類基金份額淨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54、A類基金份額:指在投資者申購時收取申購費用,在贖回時根據持有期限收取贖回費用,但不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

55、C類基金份額:指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而不收取申購費用,在贖回時根據持有期限收取贖回費用的基金份額”

以下序號依次修改。

(二)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況”

增加:

“八、基金份額的類別

本基金根據申購費、贖回費、銷售服務費收取方式的不同,將基金份額分為不同的類別。其中:

1、 在投資者申購時收取申購費用,在贖回時根據持有期限收取贖回費用,但不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稱為A類基金份額。

2、 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而不收取申購費用,在贖回時根據持有期限收取贖回費用的基金份額,稱為C類基金份額。

A 類、C 類基金份額分別設置代碼,分別計算和公告各類基金份額淨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有關基金份額類別的具體設置、費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確定,並在招募說明書中公告。

投資者可自行選擇申購的基金份額類別。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額類別之間不得相互轉換。”

以下序號依次修改。

(三)第六部分“基金份額的開放期、封閉期、申購與贖回”

1. “七、申購和贖回的價格、費用及其用途”

原為:

“1、本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後4位,小數點後第5位四捨五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在封閉期內,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週公告一次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在開放期內,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過網站、基金份額銷售網點以及其他媒介,披露開放日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遇特殊情況,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

2、申購份額的計算及餘額的處理方式:本基金申購份額的計算詳見《招募說明書》。本基金的申購費率由基金管理人決定,並在招募說明書中列示。申購的有效份額為淨申購金額除以當日的基金份額淨值,有效份額單位為份,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後2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3、贖回金額的計算及處理方式:本基金贖回金額的計算詳見《招募說明書》。本基金的贖回費率由基金管理人決定,並在招募說明書中列示。贖回金額為按實際確認的有效贖回份額乘以當日基金份額淨值並扣除相應的費用,贖回金額單位為元。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後2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4、申購費用由投資人承擔,不列入基金財產。

5、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基金份額時收取。贖回費用納入基金財產的比例詳見招募說明書,未歸入基金財產的部分用於支付登記費和其他必要的手續費,其中,基金管理人對持續持有期少於 7 日的投資者收取不低於 1.5%的贖回費,並將上述贖回費全額計入基金財產。

6、本基金的申購費率、申購份額具體的計算方法、贖回費率、贖回金額具體的計算方法和收費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確定,並在招募說明書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調整費率或收費方式,並最遲應於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形下根據市場情況制定基金促銷計劃,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按相關監管部門要求履行必要手續後,基金管理人可以適當調低基金申購費率和基金贖回費率。”

修改為:

“1、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和C類基金份額分別設置代碼,分別計算和公告各類基金份額淨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累計淨值。本基金的各類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均保留到小數點後4位,小數點後第5位四捨五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在封閉期內,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週公告一次基金資產淨值和各類基金份額淨值。在開放期內,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過網站、基金份額銷售網點以及其他媒介,披露開放日各類基金份額淨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累計淨值。遇特殊情況,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

2、申購份額的計算及餘額的處理方式:本基金申購份額的計算詳見《招募說明書》。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不收取申購費,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率由基金管理人決定,並在招募說明書中列示。申購的有效份額為淨申購金額除以當日的該類基金份額淨值,有效份額單位為份,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後2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3、贖回金額的計算及處理方式:本基金贖回金額的計算詳見《招募說明書》。本基金各類基金份額的贖回費率由基金管理人決定,並在招募說明書中列示。贖回金額為按實際確認的有效贖回份額乘以當日該類基金份額淨值並扣除相應的費用,贖回金額單位為元。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後2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4、A類基金份額申購費用由申購A類基金份額的投資人承擔,不列入基金財產;C類基金份額不收取申購費。

6、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率、A類和C類基金份額的申購份額具體的計算方法、贖回費率、贖回金額具體的計算方法和收費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確定,並在招募說明書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調整費率或收費方式,並最遲應於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形下根據市場情況制定基金促銷計劃,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按相關監管部門要求履行必要手續後,基金管理人可以適當調低基金申購費率、基金贖回費率和銷售服務費率。”

2. “十一、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原為:

“2、如發生暫停的時間為1日,基金管理人應於重新開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並公佈最近1個工作日的基金份額淨值。”

修改為:

“2、如發生暫停的時間為1日,基金管理人應於重新開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並公佈最近1個工作日的各類基金份額淨值。”

(四)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當事人及權利義務”的“三、基金份額持有人”

原為:

“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修改為:

“同一類別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五)第八部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

原為:

“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修改為:

“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同一類別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2. “1、除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外,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原為:

“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準;”

修改為:

“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準或提高銷售服務費;”

3. “2、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約定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前提下,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協商後修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原為:

“(2)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範圍內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調低贖回費率、變更收費方式、或增加、減少、調整基金份額類別設置、基金份額分類辦法及規則;”

修改為:

“(2)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範圍內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調低贖回費率、調低銷售服務費、變更收費方式、或增加、減少、調整基金份額類別設置、基金份額分類辦法及規則;”

(六)第十四部分“基金資產估值”

1. “四、估值程序”

原為:

“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淨值及基金份額淨值,並按規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本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後,將基金份額淨值結果發送基金託管人,經基金託管人複核無誤後,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佈。”

修改為:

“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淨值及各類基金份額淨值,並按規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本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後,將各類基金份額淨值結果發送基金託管人,經基金託管人複核無誤後,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佈。”

2. “五、估值錯誤的處理”

原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將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準確性、及時性。當基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估值錯誤時,視為基金份額淨值錯誤。”

修改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將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準確性、及時性。當任一類基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估值錯誤時,視為該類基金份額淨值錯誤。”

3. “4、基金份額淨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原為:

“(2)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託管人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

修改為:

“(2)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淨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託管人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淨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

4. “七、基金淨值的確認”

原為:

“用於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託管人負責進行復核。基金管理人應於每個工作日交易結束後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併發送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對淨值計算結果複核確認後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淨值予以公佈。”

修改為:

“用於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各類基金份額淨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託管人負責進行復核。基金管理人應於每個工作日交易結束後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各類基金份額淨值併發送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對淨值計算結果複核確認後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淨值予以公佈。”

(七)第十五部分“基金費用與稅收”

1.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增加:

“3、銷售服務費;”

以下序號依次修改。

2.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增加:

“3、基金的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年費率為0.20%。本基金銷售服務費將專門用於本基金的銷售與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

銷售服務費按前一日C類基金資產淨值的0.20%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0.20%÷當年天數

H為C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C類基金份額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

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託管人根據與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月初5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順延。費用自動扣劃後,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發現數據不符,及時聯繫託管人協商解決。”

3.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原為: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3-9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託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並參照行業慣例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修改為: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4-10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託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並參照行業慣例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八)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1.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原為: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2、基金收益分配後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3、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修改為: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2、基金收益分配後各類基金份額淨值均不能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各類基金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該類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3、本基金同一類別的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由於本基金各類基金份額收取費用情況不同,各基金份額類別對應的可供分配利潤將有所不同;”

2. “四、收益分配方案”

原為: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修改為: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由於不同基金份額類別對應的可分配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應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3.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原為: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投資者的現金紅利小於一定金額,不足於支付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的計算方法,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修改為: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投資者的現金紅利小於一定金額,不足於支付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的計算方法,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九)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1. “(四)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

原為:

“《基金合同》生效後,在封閉期內,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週公告一次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

在開放期內,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過網站、基金份額銷售網點以及其他媒介,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個市場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前款規定的市場交易日的次日,將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登載在指定媒介上。”

修改為:

“《基金合同》生效後,在封閉期內,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週公告一次基金資產淨值和各類基金份額淨值。

在開放期內,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過網站、基金份額銷售網點以及其他媒介,披露開放日的各類基金份額淨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個市場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和各類基金份額淨值。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前款規定的市場交易日的次日,將基金資產淨值、各類基金份額淨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累計淨值登載在指定媒介上。”

2. “(七)臨時報告”

原為:

“16、管理費、託管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17、基金份額淨值估值錯誤達基金份額淨值百分之零點五;”

修改為:

“16、管理費、託管費、銷售服務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17、任一類基金份額淨值估值錯誤達該類基金份額淨值百分之零點五;”

(十)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內容摘要”

對上述相應修訂內容進行修訂。

四、重要提示:

1、本公司於本公告日在網站上同時公佈經修改後的信達澳銀新起點定期開放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託管協議;招募說明書及摘要將隨後在定期更新時進行相應修改。

2、投資人可訪問本公司網站(www.fscinda.com)或撥打全國免長途話費的客戶服務電話(400-8888-118/ 0755-83160160)諮詢相關情況。

風險提示:本公司承諾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投資人投資於本基金時應認真閱讀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文件。敬請投資人留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信達澳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9月26日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