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之黨務工作人員的隊伍建設

《條例》之黨務工作人員的隊伍建設

第二十八條 著眼於提高黨的執政能力、保持和發展黨的先進性,以提高素質能力為重點,建設一支政治堅定、結構合理、精幹高效、充滿活力的機關專兼職黨務工作人員隊伍。

第二十九條 機關專職黨務工作人員的配備,一般佔機關工作人員總數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機關工作人員較少或者直屬單位和人員較多的部門,可以適當增加比例。機關專職黨務工作人員的編制,列入機關行政編制。兼職的黨務工作人員要認真負責地做好黨務工作。

第三十條 機關黨務工作人員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是:黨性強,品行好,作風正,有一定的馬克思主義理論水平和黨務工作知識,熟悉本部門的業務工作情況,得到群眾信任,工作能力較強,具有敬業、奉獻、創新精神。

第三十一條 按照講黨性、重品行、作表率的要求,加強機關基層黨組織書記隊伍建設。以明確責任、考核監督、保障服務為重點,加強對機關基層黨組織領導班子管理。

第三十二條 對機關黨務工作人員進行培訓,全面提高他們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定期安排機關黨務工作人員特別是機關基層黨組織負責人到黨員幹部培訓機構輪訓。對新任機關基層黨組織負責人要進行業務培訓。培訓要理論聯繫實際,講求實效。

第三十三條 本著有利於優化結構、增強活力、相對穩定、合理流動的原則,有組織、有計劃地安排機關黨務工作人員與行政、業務工作人員之間的雙向交流。

第三十四條 關心和愛護機關黨務工作人員,充分調動和發揮他們工作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及時發現、表彰和宣傳他們中的先進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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