蘆溪法院網訊 正在等待接水喝的彭某拒絕了被害人楊某欲插隊接水洗碗的念頭,彭某因同事楊某欲在公司食堂內插隊接開水而發生衝突致使楊某受傷。近日,蘆溪法院審結此案,被告人彭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五個月。
2018年3月2日,彭某拒絕完楊某後不久,正巧碰見主管盧某,於是就飲水機中開水使用問題與之交流了幾句。後彭某見從食堂出來的楊某用手中的筷子指著他理論,為此雙方引發肢體衝突,後被同事勸止。經鑑定,楊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
法院經審理認為,彭某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好,可從輕處罰;其已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被害人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在本案中被害人也有過錯,可相應減輕被告人的罪責。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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