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認識「執行難」,正確認識「執行不能」

理性认识“执行难”,正确认识“执行不能”

理性认识“执行难”,正确认识“执行不能”
理性认识“执行难”,正确认识“执行不能”

在執行工作中,很多當事人認為只要向法院申請執行了,就只用等著法官把錢“送上門”了。

而當法院已經窮盡各種執行措施,依然無法找到任何財產線索和被執行人、無法按照申請及時執行到位時,就認為法院給群眾開了張“法律白條”,就認為這是法院“執行不力”。

其實,這就是“執行不能”案件。

什麼是“執行不能”?

它與“執行難”又有什麼區別?

下面,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法院執行的案件大致可以分為兩大類:一是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二是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經法院窮盡手段仍不能執行的。

什麼是執行難?

執行難是指判決以後被執行人有財產、有履行能力,但是因為種種原因執行不了的情形,例如被執行人千方百計逃避隱匿財產,導致法院查控困難,或者被執行人下落不明難以找到,或者有關部門不配合,導致執行工作難以順利展開等等。

什麼是執行不能?

執行不能是指法院已最大限度利用已有的資源進行查控,並對被執行人採取了限制高消費、列入全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措施,逐步限制被執行人活動的空間等措施,案件仍然執行無果。

在司法實踐中典型的“執行不能”案件大致可以分為兩大類:

一部分被執行人無財產可執行,最終程序終結的案件。

另一大類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但由於財產已全部被抵押,在抵押財產無剩餘價值的情況,這對於普通債權人也相當於無可供執行財產。

“執行不能”案件,法院每年都會出現,對於這類執行不能的案件,一旦處理不當,只會將申請人本就不願受訴訟、官司所累的負面情緒激化到極限,從而更不利於執行工作的開展。

如何處理執行不能案件?

對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被執行人,必須依法採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拒執犯罪的,堅決移送公安機關予以打擊。同時通過限制其高消費、限制其出入境、限制其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等措施,壓縮他們的活動空間。對執行不能的案件,我們嚴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規範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對案件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是不是對案件就不管了?

不是的。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是民事訴訟法和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規定中確定的執行案件的一種結案方式,是暫時停止對案件的執行。如果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申請執行人可以隨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同時,在五年內,人民法院每半年都會通過全國聯網的財產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並將結果告知申請執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針對的是第一類執行案件,後一類案件本質上屬於申請執行人應當自行承擔的商業風險、交易風險和法律風險,不應納入執行難的範疇。

案件“執行不能”,既有市場交易本身的風險,也有被執行人想方設法逃避履行法定義務的原因,同時也有被執行人確無履行能力的因素。我們既呼籲被執行人講求誠信、積極履行債務,也希望申請執行人能理解客觀現實,法院對此類案件也將定時進行查詢,一旦發現有財產線索,將立即恢復執行,努力實現勝訴債權。

執行法官沒有點“紙”成“金”的手,可以直接將生效判決變成真金白銀,他們是移山的愚公,為了公平正義,竭盡全力、東奔西走,即使“執行難”,也是在全力破解!希望大家理性認知 “執行不能”,理性看待執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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