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東·首例
2018年9月26日,田東縣首例監察體制改革後,移送檢察機關審查提起公訴的黃某某、梁某某涉嫌貪汙罪一案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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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黃某某系某鄉人民政府農業服務中心副主任,主要負責轄區內的農村危房改造工作。
梁某某系某鄉某村村民委主任,協助某鄉人民政府開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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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經過
2012年,黃某某告知梁某某,某村可增補一個農村危房改造補助指標,梁某某便以已過世叔叔的名義,編造虛假材料上報申請,並將信息告知了黃某某,黃某某在明知已過世人員不符合申請的危房改造補助條件的情況下,為了從中分得好處費,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梁某某辦理危房改造補助申請手續,使其順利通過鄉、縣兩級審核,獲得危房改造補助資金19200元,得到補助金後,梁某某分給黃某某8000元,分給其叔叔家屬7000元,其個人分得4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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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跡敗露
另查明,梁某某在協助某鄉人民政府開展工作過程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條件,侵吞國家養老保險金及低保補助金20600元。
2012年05月
梁某某編造虛假材料,為梁某一戶辦理農村低保補助金,2011年3月18日至2016年10月31日,發放到梁某賬戶的低保補助金共計15246元。
梁某某將上述養老保險金及低保補助金私自截留在自己手中。
扶貧資金和項目直接關係到貧困群體的切身利益和貧困地區的發展,是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不能觸碰的“高壓線”,發生在扶貧領域的職務犯罪危害巨大,社會容忍度低,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習總書記明確要求“集中整治和查處扶貧領域的職務犯罪,對擠佔挪用、層層截留、虛報冒領、揮霍浪費扶貧資金的要從嚴懲處。”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汙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汙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汙的,以共犯論處。
《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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