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劃|山東河道采砂將進行生態補償

近日,山東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山東省水汙染防治條例》,將於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山東將實行水環境生態補償制度。

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河流、湖泊、水庫、運河上游地區以及水環境質量同比改善的地區,由受益地區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通過轉移支付、資金獎補等方式予以生態補償。

該條例指出:

山東省人民政府對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和水汙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本省的地方標準;對國家水汙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標準的水汙染物排放標準。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河長制、湖長制,實現區域內重要水域全覆蓋。

新建、改建、擴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汙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其他水上設施,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在設計、建設和生產過程中落實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審批意見。

實行水環境生態補償制度。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河流、湖泊、水庫、運河上游地區以及水環境質量同比改善的地區,由受益地區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通過轉移支付、資金獎補等方式予以生態補償。

山東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等要求,制定實施差別化區域環境准入政策,嚴格控制高耗水、高汙染物排放、產生有毒有害水汙染物的建設項目。

禁止新建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石材加工和其他嚴重汙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

礦山開採區、尾礦庫等的運營、管理單位,應當採取防滲漏等措施,並建設地下水水質監測井進行監測,防止地下水汙染。

該條例一旦實施,將對河湖周邊砂石企業環保要求更加嚴格,甚至某些水域周邊將禁止新建砂石礦山,應當引起山東地區砂石企業重視!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