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案:照片會「說話」

照片會“說話”

當事人提供了作為新證據的照片,照片上顯示拍攝日期是春天,檢察官卻在上面發現了高粱和玉米,從而揭穿謊言

劉立新 劉紅星 安戰傑

“老王,您對我們的處理結果有什麼意見嗎?”9月20日,在河南省許昌市檢察院對所辦案件集中回訪時,承辦檢察官約見了申訴人王某。

“你們明察秋毫,我無話可說。”王某說。

“案中案”

1998年12月28日,河南省禹州市公安局受理了一起盜竊案。報案人王某稱自己無意間在郟縣公路邊看到別人牽著自己三年多前丟失的騾子,遂上前詢問,對方稱騾子是從趙某處買來的,而趙某是王某以前的朋友。公安機關以趙某涉嫌盜竊罪立案偵查,趙某於1998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

案件移送至禹州市檢察院後,趙某辯稱該騾子系自己於1995年3月17日從王某處購買。檢察機關調查後認為,趙某涉嫌盜竊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決定不批准逮捕趙某,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趙某於1999年2月2日被取保候審,後趙某控告王某誣告陷害。

經公安機關調查認定,1995年3月17日,王某將涉案騾子賣給趙某。1997年7月,王某和趙某因瑣事鬧僵,遭到趙某毆打,於是懷恨在心,伺機報復。1998年12月28日,王某捏造自己的黑色騾子於1995年4月17日被盜的事實向公安機關報案,並唆使本村村民出具騾子被盜並報案的虛假證言。

2000年12月21日,禹州市法院一審認定王某犯誣告陷害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個月。王某不服提起上訴,被二審法院駁回。

申訴

2016年7月20日,王某向許昌市檢察院申訴,稱自己的騾子不是賣給趙某,而是趙某偷了他的騾子,自己沒有犯誣告陷害罪,要求檢察機關抗訴。

王某提交了兩份新證據。第一份是兩張照片,一張照片上有一頭騾子,另一張照片上是王某牽著一頭騾子,王某稱該照片上的騾子就是涉案丟失的騾子,照片上顯示1995年3月19日照,王某稱這是1995年農曆三月十九在自己家中所照,用以證明自己不可能於1995年農曆二月十七(公曆3月17日)將騾子賣給趙某;第二份是給騾子照相的付款收據,落款時間是1995年3月19日,王某稱該收據是照相當天付款所開,用以印證照片確是1995年農曆三月十九所拍攝。

如果王某提交的新證據屬實,那將推翻原來法院認定的事實。為此,承辦人圍繞新證據展開了調查取證。但因該案時過境遷多年,有的證人已經去世,很多證據難以調查核實,案件複查一度陷入僵局。

揭穿謊言

王某提供的照片真假,是能否提出抗訴的關鍵證據。該騾子是不是王某丟失的那匹騾子呢?該照片真的是1995年農曆三月十九所照?承辦人再次拿出照片,反覆審視,突然注意到了照片上的玉米和高粱。出身農村的承辦人意識到,照片裡面有玄機,遂立即查閱日曆,發現1995年農曆三月十九系公曆4月18日,恰逢穀雨時節。春天怎麼會有玉米和高粱呢?承辦人隨即對該照片進行了深入審查分析,發現照片的背景還有片片落葉,這分明是中秋季節。

承辦人也對王某提供的付款收據進行審查。王某不能說明該付款收據系何人何時所開,檢察官要求對該收據進行筆跡時間鑑定,而王某先同意後拒絕。後在承辦人的一再追問下,王某不得不承認,照片上的時間是自己事後沖洗照片時人為添加的。

至此,承辦人認為,申訴人王某提供的新證據不能推翻原判決認定的事實,向申訴人王某宣佈了複查結果:“經調查,你提供的新證據系偽造,不能推翻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

轉自: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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