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在學校和同學相撞,造成兒子骨折,對方家長和學校有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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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得明確以下幾個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17條規定:十八週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週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第19條規定: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可以獨立實施純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第20條規定: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第27條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38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第39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第40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22條規定:學校、幼兒園、託兒所應當建立安全制度,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採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學校、幼兒園、託兒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設施、場所中進行教育活動。學校、幼兒園安排未成年人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第24條規定:學校對未成年人在校內或者本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的,應當及時救護、妥善處理,並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綜合以上法律規定,個人認為:

一 孩子撞傷事件的當事雙方,無論本校生、校外生,如發生在校外,或學校組織的某種正常校外活動且學校盡到了警示教育、管理引導等義務和責任,學校不負任何賠償責任。而由撞人的學生(學生的父母或法定監護人)賠償全部或部分醫療損失及其它相應的損失。

二 凡學校按教學大剛進行正常的教學活動(包括各種理化試驗,體育活動,文娛活動,衛生清理,課間休息等),且做到了教育、警示,正確引導和正常管理,學校也不承擔任何經濟賠償責任。而由撞人的學生(學生的父母或法定監護人)賠償全部或部分醫療損失及其它相應的損失。

三 對於學校管理混亂,設施破舊而垮塌、跌落等直接或簡接引發的傷害,由於學校未能盡到保障義務或責任,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學校應負責全部醫療損失及其它相應的損失。

四 可會同校方、對方家長;或當地政府教委、司法所進行協調處理被撞傷孩子的醫療、護理、交通、康復、補課等費用。若果雙方意見分岐較大難以解決,也可直接去當地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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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的後果誰承擔責任,這件事得看具體,不能簡單認定,舉例說,假設是學校組織活動中,因為設施不合格,老師沒做教育要求,學校也可能有責任,如果是下課期間,學生打鬧,那實際上學生雙方有責任,只是比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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