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在学校和同学相撞,造成儿子骨折,对方家长和学校有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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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得明确以下几个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7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可以独立实施纯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20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27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第4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2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活动。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第24条规定:学校对未成年人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综合以上法律规定,个人认为:

一 孩子撞伤事件的当事双方,无论本校生、校外生,如发生在校外,或学校组织的某种正常校外活动且学校尽到了警示教育、管理引导等义务和责任,学校不负任何赔偿责任。而由撞人的学生(学生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赔偿全部或部分医疗损失及其它相应的损失。

二 凡学校按教学大刚进行正常的教学活动(包括各种理化试验,体育活动,文娱活动,卫生清理,课间休息等),且做到了教育、警示,正确引导和正常管理,学校也不承担任何经济赔偿责任。而由撞人的学生(学生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赔偿全部或部分医疗损失及其它相应的损失。

三 对于学校管理混乱,设施破旧而垮塌、跌落等直接或简接引发的伤害,由于学校未能尽到保障义务或责任,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学校应负责全部医疗损失及其它相应的损失。

四 可会同校方、对方家长;或当地政府教委、司法所进行协调处理被撞伤孩子的医疗、护理、交通、康复、补课等费用。若果双方意见分岐较大难以解决,也可直接去当地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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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的后果谁承担责任,这件事得看具体,不能简单认定,举例说,假设是学校组织活动中,因为设施不合格,老师没做教育要求,学校也可能有责任,如果是下课期间,学生打闹,那实际上学生双方有责任,只是比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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