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發銀行鄭州分行何凱案判決書「洩密」——誰來管超付的3.9億

浦發銀行鄭州分行何凱案判決書“洩密”——誰來管超付的3.9億

經過兩年多的折騰,浦發銀行鄭州分行高管何凱集資詐騙案最終塵埃落定:鄭州市金水區法院僅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雖然判決書就輕避重,但也暴露了另外一個核人聽聞的事實,另外一個被告人——黃堃是浦發銀行紫荊山路支行的客戶經理,在被告人何凱非法吸收資金的過程中,黃堃按何凱要求,作為中間人吸收“河南省工商聯投資擔保公司”的資金5.32億元,截止到案發,已兌付9.26億元,超額支付了3.94億元。

那麼作為其他債權人的損失,是不是就在這超額支付的3.94億元裡?這些資金是不是何凱案件的贓款?公安機關是不是應該儘快依法追回?以彌補其他債權人的損失?遺憾的是,截至目前,沒有單位或個人來對此事負責。

2012年至2015年,“浦發銀行原鄭州市紫荊山支行、鄭州市花園路支行、商丘市分行行長何凱,在擔任上述職務期間,為解決銀行存貸業務,處理銀行不良貸款,以其行長身份、利用職務行為,與我們數十位債權人簽訂存款、借款及擔保合同,用債權人的血汗錢為浦發銀行的信貸客戶提供“過橋還貸”資金,填補銀行因管理不善形成的不良貸款黑洞,導致吸收和騙取的十幾億元鉅額社會資金不能償還,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情況。

案件資料:

浦發銀行鄭州分行高管何凱騙社會資金十幾億

2012—2015年,何凱先後任浦發銀行鄭州市紫荊山支行、鄭州市花園路支行、商丘市分行行長,在其任職期間,多次以行長職務身份,在浦發銀行營業部的行長辦公室,以替浦發銀行拉存款完成儲蓄任務,為浦發銀行的貸款企業尋找“過橋還貸”資金,解決銀行不良貸款,支持其完成銀行業務等理由,分別與各債權人簽訂了金額不等的存款、借款及擔保合同,大多數合同都由其本人簽字並加蓋浦發銀行的公章,涉及金額高達十幾億元。

2015年5月末,何凱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自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以來,我們債權人積極配合浦發銀行鄭州分行、鄭州市公安經偵支隊調查核實情況,並多次要求浦發銀行鄭州分行對債權人履行合同義務,承擔責任,歸還借款,但至今已經過去快一年的時間了,我們沒有得到任何實質性的答覆。對何凱以銀行的名義向民間借款處理銀行信貸業務,浦發銀行鄭州分行的管理層是知情和默許的。適度藉助民間資金,為銀行的貸款客戶解決先還後貸的過橋資金,是現行信貸規則下銀行業心照不宣、普遍存在的行為,它表象助人——幫助企業客戶解決還貸資金;本質利己——避免不良貸款和壞賬的發生。銀行作為最大受益者,理應承擔相對義務。

一問:十幾億的被騙資金都到哪裡了?

據受害人介紹,債權人的資金通過何凱拆借給浦發銀行,首先是直接用於提升浦發銀行存款業績;其二是曲線用於衝抵浦發銀行相當一部分的不良貸款和壞賬。其直接後果是——粉飾了浦發銀行的信貸業績,給何凱帶來了提升的機會,穩固了浦發銀行某些領導層的職位。

何凱在為企業客戶提供還貸資金的操作過程中,銀行具有審批權限的部門拒絕了一些客戶的續貸授信,導致何凱以銀行名義從債權人處拆解或擔保給企業客戶的資金,在填補了浦發銀行的預期不良貸款和壞賬的窟窿後無法抽回。當初企業客戶抵押給浦發銀行的抵押物在解除抵押後,均轉抵押至何凱及其相關涉案人員的名下(事發後經鄭州經偵調查,在全省各地,何凱及其相關涉案人員擁有大量的土地和房產的抵押權或所有權),而這些抵押物在還貸後變更抵押權人的操作流程,只有也必須是在浦發銀行的配合下才會順利完成。

上述事實證明,浦發銀行是最大、最終的既得利益者。何凱以其行長的身份,在浦發銀行管理層默許的情況下,以浦發銀行的名義拆借債權人的存款和資金,用於提升浦發銀行的存款業績、抵消不良貸款和壞賬。事發之後,浦發銀行卻藉機將責任推卸為何凱個人的行為,以期達到混淆視聽、逃脫責任的目的。

二問:誰來管管“任性”的浦發銀行鄭州分行?

趙春玲作為浦發銀行鄭州分行的一把手已經“消失”一年多了,消失得無影無蹤,消失得莫名其妙,消失得十分蹊蹺!然而,越春玲所得承擔的法律責任,恐怕是逃脫不了的,紀委監察必須向對其不作為,縱容下屬犯罪的行為予以制裁。

而早在2013年1月9日,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法院就審理了原浦發銀行鄭州21世紀支行副行長馬益江非法吸收存款案。據媒體報道稱,2009年9月1日至2011年10月21日,馬益江在擔任浦發銀行鄭州21世紀支行副行長期間,夥同他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累計總額達到63.95億元。

如今,案件判決書明明白白地顯示,3.9億元是何凱讓下屬黃堃多支付“河南省工商聯投資擔保公司”的,難道就沒有部門來管管這個公司,給社會和眾多受害者一個公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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