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來圍觀|龍巖法院發布3起拒執罪典型案例

拒執罪

拒執罪全稱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給付內容的判決、裁定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在有履行能力並且能夠履行的情況下,拒不履行,情節嚴重的行為。

欠債還錢本是天經地義

可有人卻偏偏甘當失信被執行人

速来围观|龙岩法院发布3起拒执罪典型案例

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本應自覺履行

可有人卻一心想逃避責任、頑固對抗

這些自作聰明、機關算盡的失信被執行人

最終受到了法律的嚴懲

速来围观|龙岩法院发布3起拒执罪典型案例

近日,龍巖法院發佈了三起

拒執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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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拒不遷出房屋被追究拒執罪

明明知道自己的房屋已經被法院查封,並要求騰房,卻存僥倖心理拒絕搬遷。最近,龍巖市新羅區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被告人莊某有期徒刑一年。

新羅區法院判處被告人莊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付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租金1737939.03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另有律師費36000元;被告人莊某在判決確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生效判決所確定的義務,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向新羅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新羅區法院執行局根據上述民事判決書作出(2014)龍新執行字第1585-1號執行裁定書,裁定查封(或扣押、凍結)被告人莊某所有的財產,並公告責令被告人莊某自行搬出並騰空其位於晉江市某樓301室和晉江市某樓207室,但被告人莊某至案發前拒不遷出房屋,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

經新羅區法院執行局報案後,龍巖市公安局新羅分局於2017年5月18日立案偵查,並於同年11月23日將被告人莊某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晉江市某樓207室騰空,該房產經新羅區法院委託淘寶網司法拍賣網絡平臺拍賣,於2018年5月1日拍賣成交,成交價為53萬元。

新羅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莊某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告人莊某拒不遷出房屋的行為,導致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無法執行,客觀上侵害了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動,實質上侵害了法律和法制的權威,當屬情節嚴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判決被告人莊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提醒:該案的被執行人明知自己欠債必須償還,卻不當一回事,以為可以繼續賴下去,想不到聰明反被聰明誤,把自己送進監獄,通過這個案件的審理,在當地引起反響,給被執行人很大震懾,也讓當地群眾受到教育,欠債必須還錢,妄想賴掉債務,最終難逃法律的制裁。

02

黃某某拒不執行判決罪一案

2014年4月3日,連城法院對原告謝某某與被告黃某某財物損害賠償糾紛和原告賴某某與被告黃某某財物損害賠償糾紛兩起案件分別作出被告黃某某應賠償原告謝某某損失167210.31元和被告黃某某應賠償原告賴某某損失83605.17元的判決。兩份判決生效後,因被告人黃某某未主動履行上述判決所規定的義務,兩原告於2015年6月10日向連城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法院執行人員向被告人黃某某送達執行告知書、執行通知書等執行法律文書,督促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但被告人黃某某未如實向人民法院申報名下財產,擅自將被連城縣蓮峰鎮人民政府收儲並拆除的自建房所獲得徵地補償款計人民幣1512001轉入其兒子黃某禧賬戶並已由其領取。連城法院遂以被執行人黃某某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偵查。案發後,被執行人黃某某懾於法律的威嚴,在偵查階段主動履行執行義務並於2018年6月25日自動投案。據此,2018年9月11日連城法院對黃某某被指控拒不執行判決罪一案作出判決,認為被告人黃某某未如實向人民法院申報名下財產,轉移拆遷補償款,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被告人黃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某某在本案偵查階段主動履行執行義務,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據此,本院以被告人黃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法官提醒: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侵犯的客體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動。人民法院是國家行使審判權的唯一機關,它對各類案件製作的判決和裁定,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具體形式。判決裁定一經生效,就具有強制力,有關當事人必須堅持執行。維護生效判決裁定的權威,就是維護法律和法制的權威,維護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法院在嚴格執行法律對此的相關規定時,也要依法依程序交由公安偵查、依法公訴,以利監督和制約,確保司法公正。

03

拒不執行生效判決,惡意轉移財產被判刑

欠債後不積極主動履行,反而將其名下房產轉移。近日,武平法院審結一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一審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被告人鍾某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2017年6月,因民間借貸糾紛,何某將鍾某及其妻林某訴至武平法院,該院審理後判決鍾某、林某應償還何某借款本金59000元並支付利息,判決生效後鍾某未履行相關義務。在多次催促未果後,何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鍾某收到法院送達的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後,非但不主動履行償還義務,還轉移財產。

同年10月下旬,被告人鍾某將其位於龍巖市新羅區兩處房產以145萬元的價格出售,扣除各項費用後得款195500元。11月6日,被告人鍾某怕被法院發現並凍結此款,便讓買受人將此款轉存入林某舅舅的銀行賬戶上,後被告人鍾某將此款取出,用於贖回其小車、歸還他人欠款、信用卡借支款等,致使生效判決無法執行。11月22日,該院對鍾某作出司法拘留15日、罰款人民幣20000元的決定。次日,被告人弟弟主動為被告人鍾某繳納了執行本金及利息、罰款等各項費用。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鍾某在人民法院向其送達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後未主動履行償還義務,轉移財產致使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無法執行,被告人對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告人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坦白。被告人在一審宣告判決前,已履行全部執行義務。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性質、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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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任何藐視法律尊嚴、踐踏法律權威的行為,必將受到法律嚴懲。在此奉勸各位失信被執行人,不要一意孤行,趕緊來法院履行法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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