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借40萬,欠條寫下120萬?這麼「講義氣」的朋友竟然是在犯法……

以案释法|借40万,欠条写下120万?这么“讲义气”的朋友竟然是在犯法……

以案释法|借40万,欠条写下120万?这么“讲义气”的朋友竟然是在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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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借40万,欠条写下120万?这么“讲义气”的朋友竟然是在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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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借40万,欠条写下120万?这么“讲义气”的朋友竟然是在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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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嗎?話說都好久沒聯繫了

嗯嗯,怎麼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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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手頭有點緊,不知道你方不方便……?

過兩天肯定就還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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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哈哈哈,可見借錢真的非常考驗友誼了

說到借錢,打借條也是常有的事兒

可明明只借40萬,借條上卻寫下120萬

這倒是稀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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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竟是這般“講義氣”

胡欣是一家衛生設備有限公司負責人,因為經營不善,欠了一屁股債,僅剩一座待拆遷的廠房,其資產已無力償還所有債務,即使拆遷,那些債主大都只能拿到“打折”後的還款。胡欣和其中一名債主汪俊私交甚好,“講義氣”的他為了全額還清汪俊40萬元的債務,就與汪俊串通,偽造借條,虛增3倍欠款金額,試圖以此增加汪俊債權,幫他要回全額債務。可天網恢恢疏而不漏,胡欣在一次吃飯時無意中說到此事,被人舉報,最終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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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呢?

一起來看看來自新北區檢察院

梁秋芬的這篇辦案札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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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喂,你好,是梁檢察官嗎,我是胡欣,我刑滿出獄了。”

“胡欣,出來後你可要好好守法,不能再犯錯了。有時間把你記賬的筆記本取回去吧。”

放下電話,我打開櫃子:4本記賬筆記本,近6000條借還款明細,3600餘萬元涉案金額,一份再審民事判決書,一年零六個月有期徒刑……這起民間借貸虛假訴訟系列案件的一幕幕重新浮現在我眼前。

2013年,省公檢法司聯合開展打擊虛假訴訟專項行動,新北區法院執行局發現,胡欣所辦衛生設備有限公司的幾件勞務合同糾紛申請執行的工資數額過高,存在虛假訴訟嫌疑。

接到線索後,我立即展開調查,翻閱了30餘本卷宗後發現,除勞務合同糾紛,僅在我區法院,以胡欣及其公司為被告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就有幾十件。我為此整理出一份出借人名單,趕赴銀行查閱賬戶往來信息,並開展針對性調查,發現除部分案件屬於“高利貸”性質外,胡欣還和出借人汪俊串通虛增借款數額,通過虛假訴訟騙取法院調解書。在對民事案件監督的同時,我及時將胡欣涉嫌妨害作證的線索移送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對胡欣刑事犯罪事實進行偵查。

胡欣被刑事拘留期間,我多次去看守所提審,和他一筆筆核對借款還款數額。最初的提審並不順利,他始終對借款數額含糊其詞。為了能讓胡欣配合辦案,我從看守所出來便直奔胡欣家,見到了他的妻子和女兒,瞭解到她們的生活現狀:因為胡欣欠了高利貸,現在又被抓了,母女倆每天過著提心吊膽的日子……

再次提審時,我談到他妻女的艱難處境,讓他配合調查,早日出獄,彌補自己對妻女的虧欠。聽後,胡欣流下了愧疚和悔恨的淚水,主動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將自己與汪俊如何串通偽造借條,虛構三倍借款金額,如何通過虛假訴訟獲得法院調解書的過程和盤托出,還交代出家中有幾本記錄了所有借貸信息的筆記本。汪俊也拿出了原始借條,並如實陳述了在胡欣授意下虛增債權的經過。

胡欣給我打電話的第二天,他很早就來到我辦公室,一再對我表示感謝。他平靜地談起他這一年多不同以往的經歷和出獄後的生活變化。後來,胡欣還打電話諮詢我,他向親戚借的錢是不是也要去法院打官司。我建議他所有債務都通過向法院起訴後參與執行分配,胡欣表示,這次一定要如實反映借款還款情況,不再抱僥倖心理弄虛作假了。

胡欣在整個辦案過程中的表現讓我觸動。我的努力喚醒了他內心對親人的愧疚和對刑罰的敬畏,最終由抗拒走向合作,挺起胸膛勇於承擔法律責任,並開始相信法律、用法律解決問題。這一切,讓我感受到了依法履職的價值,並更加以這份職業為榮。

大家肯定注意到

在這個案件中反覆提及的一個專業名詞

那就是“虛假訴訟”

那麼,什麼是虛假訴訟?

法律條款中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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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普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 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並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三條 被執行人與他人惡意串通,通過訴訟、仲裁、調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七條 【妨害作證罪;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零七條之一 【虛假訴訟罪】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以案释法|借40万,欠条写下120万?这么“讲义气”的朋友竟然是在犯法……

(文中涉案人物均為化名) 口述:梁秋芬 整理: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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