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規定,以下這種情況,女方要退還彩禮?

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的生活水平不斷的提高,生活的消費也逐漸的增大,導致現在的年輕人,都不敢輕易的提起結婚,一提起結婚聯想到的就是房車,所以社會出現了大量的剩男剩女,他們都迫切的想走進婚姻的殿堂,但又苦於尋找合適的另一半,當他們找到另一半的時候,他們往往都會草率地作出結婚這個決定。今天我們分享的一個案列,就是因為這樣上了法庭,我們一起來看一下。

婚姻法規定,以下這種情況,女方要退還彩禮?

在2017年上半年的時候,小陳通過婚介平臺認識了異地小英,後來雙方通過微信交往來增進感情,最後也如願地發展成為情侶關係。在今年2月份的時候小陳就提出了結婚,小英也同意了,但小英以雙方結婚為理由,向小陳提出了要5萬塊錢的一個聘金,小陳考慮到雙方既然都已經要結婚了,給定金也是合情合理的,於是小陳就在今年3月份的時候,通過銀行還有微信支付的方式給了小一聘金5萬塊錢,在這之後,小陳又陸陸續續地通過微信給了小一兩千塊錢的生活費,最終他們在4月份的時候登記結婚了,但是因為小云一直都是在異地生活,所以!

婚姻法規定,以下這種情況,女方要退還彩禮?

小陳和小林在結婚之後沒有馬上的住在一起,在他們登記結婚不久,小陳就收到了小云的電話,小英再回到家裡多次考慮清楚之後,覺得小陳家太遠又太偏遠了,不想跟小陳結婚,後來小陳經過多次與小英交流之後,仍然不能去說服小櫻,最後小陳也只能無奈地接受分手這個事實,但當小陳要求小應退還當時給的5萬塊錢聘金的以後,卻遭到了小英的拒絕,小英說雙方都登記結婚了,現在提出分手應該是屬於離婚,不存在退還聘金的說法。那面對這種情況,小英究竟應不應當去退還這個聘金,小陳又能不能要回這5萬塊錢呢?我們一起來看看相關的法律規定。

婚姻法規定,以下這種情況,女方要退還彩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情況,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但確未共同生活的。所以雖然小陳和小英,已經是登記結婚了,但小陳所追求的結婚,應該是兩個人組織家庭,並長時間地結合共同生活,並不是單純的進行結婚登記,小英違背了這一承諾,所以根據法律的規定,小英是應當退還小陳5萬塊錢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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