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轉破”制度,又稱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制度,是指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發現被執行人資不抵債、達到破產界限、符合破產條件,通過一定的程序及時將企業移送破產審判部門審查,以啟動破產程序來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法律制度。
“執轉破”的重大意義:
推進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工作,有利於健全市場主體救治和退出機制,有利於完善司法工作機制,有利於化解執行積案,是人民法院貫徹中央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部署的重要舉措,是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人民法院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大局的重要任務。
“執轉破”要符合哪些條件呢?
(1)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
(2)被執行人或者有關被執行人的任何一個執行案件的申請執行人書面同意將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
(3)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晉安法院
著力探索“執轉破”
打通化解執行難“最後一公里”
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晉小法做法!
來學習啦!
一是著力提升審判專業化水平。
晉安法院成立“執轉破”合議庭,加強對破產法律法規的培訓學習,定期召開“執轉破”專業法官會議,以點帶面,紮實推進破產審判機構專業化建設。
二是著力規範內部移送銜接。
加強內部配合協作,明確“執轉破”案件聯絡員,細化“執轉破”案件移送審查的具體操作規程,以便於實務操作,確保“執轉破”案件審判有序開展、銜接順暢。
三是著力推進破產費用保障機制建設。
在晉安區委、區政府支持下,設立破產費用專項基金,為“無產可破”案件提供費用支持,也為“執轉破”工作依法有序開展提供堅實的資金保障。
四是著力提速“執轉破”案件審理進度。
充分發揮績效考核工作的導向、評價和激勵作用,探索執轉破案件簡化審,晉安法院已受理的2件執轉破案件,一案已裁定宣告破產,另一案將於9月30日前裁定宣告破產並終結破產清算程序。
化解執行難“最後一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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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丨晉安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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