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名股东不好当,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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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了个名当股东,你得要了解你承担的责任,近日的一个案例给未参与经营但是公司股东的人提一个醒,谨慎。

2015年6月23日,原告宏鑫公司因其向被告大成公司供应钢材,大成公司尚欠货款1243228.6元,起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被告陈某、刘某和刘大伟为大成公司的股东,大成公司未年检,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至今未组织清算。因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流失、灭失,宏鑫公司的债权得不到清偿。故请求陈某、刘某和刘大伟应对大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挂名股东不好当,谨慎!

被告刘某、刘大伟辩称:

1.两人从未参与过大成公司的经营管理;

2.大成公司实际由大股东陈某控制,两人无法对其进行清算;

3.大成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前已背负了大量债务,资不抵债,并非由于刘某、刘大伟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而导致大成公司财产灭失;

4.刘某、刘大伟也曾委托律师对大成公司进行清算,但由于大成公司财物多次被债权人哄抢,导致无法清算,因此刘某、刘大伟不存在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故请求驳回宏鑫公司对刘某、刘大伟的诉讼请求。

四、争议焦点

刘某、刘大伟作为挂名股东,因大成公司未履行清算义务,是否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 裁判观点

某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做出民事判决,陈某、刘某和刘大伟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对大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挂名股东不好当,谨慎!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宏鑫公司按约供货后,大成公司未能按约付清货款,应当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及违约责任。陈某、刘某和刘大伟作为大成公司的股东,应在大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及时组织清算。因陈某、刘某和刘大伟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大成公司的主要财产、帐册等均已灭失,无法进行清算,陈某、刘某和刘大伟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应当对大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大成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全体股东在法律上应一体成为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公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并未规定刘某、刘大伟所辩称的例外条款,因此无论刘某、刘大伟在大成公司中所占的股份为多少,是否实际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两人在大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都有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大成公司进行清算。关于刘某、刘大伟辩称大成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前已背负大量债务,即使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也与大成公司财产灭失之间没有关联性。根据查明的事实,大成公司在其他案件中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被中止执行的情况,只能证明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未查找到大成公司的财产,不能证明大成公司的财产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前已全部灭失。大成公司的三名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与大成公司的财产、帐册灭失之间具有因果联系,刘某、刘大伟的该项抗辩理由不成立。刘某、刘大伟委托律师进行清算的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的证明,仅能证明刘某、刘大伟欲对大成公司进行清算,但事实上对大成公司的清算并未进行。据此,不能认定刘某、刘大伟依法履行了清算义务,故对刘某、刘大伟的该项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挂名股东不好当,谨慎!

法律建议:

如何防范出现此类风险,应明确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公司解散需要清算的法定事由是什么?

1、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的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

4、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得股东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的。

第二,清算组成立的时间限制是什么?

公司应当在上述清算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第三,清算方式和清算程序是什么?

公司自行组织清算或者股东、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清算。

裁判要旨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当依法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履行清算义务,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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