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名股東不好當,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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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了個名當股東,你得要了解你承擔的責任,近日的一個案例給未參與經營但是公司股東的人提一個醒,謹慎。

2015年6月23日,原告宏鑫公司因其向被告大成公司供應鋼材,大成公司尚欠貨款1243228.6元,起訴至某區人民法院。被告陳某、劉某和劉大偉為大成公司的股東,大成公司未年檢,被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至今未組織清算。因其怠於履行清算義務,導致公司財產流失、滅失,宏鑫公司的債權得不到清償。故請求陳某、劉某和劉大偉應對大成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掛名股東不好當,謹慎!

被告劉某、劉大偉辯稱:

1.兩人從未參與過大成公司的經營管理;

2.大成公司實際由大股東陳某控制,兩人無法對其進行清算;

3.大成公司由於經營不善,在被吊銷營業執照前已揹負了大量債務,資不抵債,並非由於劉某、劉大偉怠於履行清算義務而導致大成公司財產滅失;

4.劉某、劉大偉也曾委託律師對大成公司進行清算,但由於大成公司財物多次被債權人哄搶,導致無法清算,因此劉某、劉大偉不存在怠於履行清算義務的情況。故請求駁回宏鑫公司對劉某、劉大偉的訴訟請求。

四、爭議焦點

劉某、劉大偉作為掛名股東,因大成公司未履行清算義務,是否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五、 裁判觀點

某區人民法院於2016年11月做出民事判決,陳某、劉某和劉大偉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對大成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掛名股東不好當,謹慎!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宏鑫公司按約供貨後,大成公司未能按約付清貨款,應當承擔相應的付款責任及違約責任。陳某、劉某和劉大偉作為大成公司的股東,應在大成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後及時組織清算。因陳某、劉某和劉大偉怠於履行清算義務,導致大成公司的主要財產、帳冊等均已滅失,無法進行清算,陳某、劉某和劉大偉怠於履行清算義務的行為,違反了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應當對大成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大成公司作為有限責任公司,其全體股東在法律上應一體成為公司的清算義務人。公司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並未規定劉某、劉大偉所辯稱的例外條款,因此無論劉某、劉大偉在大成公司中所佔的股份為多少,是否實際參與了公司的經營管理,兩人在大成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後,都有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依法對大成公司進行清算。關於劉某、劉大偉辯稱大成公司在被吊銷營業執照前已揹負大量債務,即使其怠於履行清算義務,也與大成公司財產滅失之間沒有關聯性。根據查明的事實,大成公司在其他案件中因無財產可供執行被中止執行的情況,只能證明人民法院在執行中未查找到大成公司的財產,不能證明大成公司的財產在被吊銷營業執照前已全部滅失。大成公司的三名股東怠於履行清算義務與大成公司的財產、帳冊滅失之間具有因果聯繫,劉某、劉大偉的該項抗辯理由不成立。劉某、劉大偉委託律師進行清算的委託代理合同及律師的證明,僅能證明劉某、劉大偉欲對大成公司進行清算,但事實上對大成公司的清算並未進行。據此,不能認定劉某、劉大偉依法履行了清算義務,故對劉某、劉大偉的該項抗辯理由不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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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建議:

如何防範出現此類風險,應明確以下三個問題;

第一,公司解散需要清算的法定事由是什麼?

1、公司章程規定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其他解散事由的出現。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的。

4、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得股東的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人民法院判決解散公司的。

第二,清算組成立的時間限制是什麼?

公司應當在上述清算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第三,清算方式和清算程序是什麼?

公司自行組織清算或者股東、債權人向法院申請清算。

裁判要旨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應當依法在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後履行清算義務,不能以其不是實際控制人或者未實際參加公司經營管理為由,免除清算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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