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追加擔保人中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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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追加擔保人中的法律問題

上一篇寫了抵押物被查封的法規,今天來電告訴我,債務人的父親願意為債務人提供擔保,此事算是暫時落在了實處,也希望大家對於借款問題上要慎重,以免家庭陷入困境。

由此引起一個法律問題,第三人願意對主債務提供擔保,是否必須要債務人同意才能生效的問題,下文是我整理後發給諮詢人的,我順帶發出大家瞭解一下。

保證合同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達成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代為履行或連帶責任的協議。

借款合同追加擔保人中的法律問題

一、簽訂保證合同需要債務人同意嗎

簽訂保證合同是否需要債務人的同意關係到保證合同是否有效的問題,根據我國相關法律,保證合同會因以下原因歸於無效:

(一)根據《擔保法》第29條和《擔保法解釋》第17條、第18八條的規定,法人的分支機構、內部職能部門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超出授權範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

(二)主債權人一方或者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惡意傳統,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提供保證。

(三)國際機關未經國務院批准而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

(四)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

(五)根據《公司法》第149條第3項的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以公司財產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

由此可見,擔保合同的成立並不以債務人知情並同意為要件,即使債務人對擔保合同不知情,保證人依然可以與債權人簽訂保證合同。當債務人不還債時,債權人有權依照保證合同要求保證人還債。

借款合同追加擔保人中的法律問題

二、保證合同效力怎樣

雖然保證人的加入使其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而債務人原本享有的抗辯權、代償權和追償權等,在保證人加入之後難以分清保證人是否也能享有。但是擔保合同是債務合同的從合同,同時只是保證人與債權人的合同,因此擔保合同的簽訂即使債務人不知情,也不損害債務人的利益,所以未經債務人同意的保證合同是有效的。

一般來說,經過債務人同意的保證合同在保證人與債務人之間形成了委託合同關係,而保證人的求償權正是以這種委託合同為基礎,即取得債務人的同意,在代替債務人履行還債義務之後,有權要求債務人償還該筆欠款。如保證人未經債務人的同意擅自擔保,則不享有依據保證合同對債務人的求償權,但在債務人受益的範圍內享有不當得利的求償權。

需要說明的是,未經債務人同意並不意味著對債務人的無償贈送,根據民法上不當得利的規定,保證人還是有機會獲得補償的。因此在替他人作出擔保並履行擔保責任之後卻不能獲得債務人的補償時,要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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